電煤中長期合同電煤運輸項目(上海廟地區)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2023年電煤中長期合同電煤運輸項目(上海廟地區)項目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招標人為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燃料分公司。本工程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2.1.1項目名稱: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2023年電煤中長期合同電煤運輸項目(上海廟地區)。
2.1.2項目運輸類型:公路運輸。
2.1.3項目單位:長城電廠。
2.1.4項目地點:內蒙古能源發電長城發電有限公司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廟地區。
2.1.5電煤運輸項目承包期限:一年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2.1.6 現場情況:
2.1.6.1長城電廠現場情況:
設備情況:二臺汽車采樣機、3臺汽車衡(2重1空)。
2.1.6.4 公司燃煤耗用情況
長城公司:夏季日耗約1.7萬噸,冬季日耗約1.8萬噸。
2.1.6.5主力煤源情況:
公司名稱 |
煤礦名稱 |
計劃拉運數量(萬噸) |
煤礦所在地區 |
煤礦至電廠運距約(KM) |
長城電廠 |
長城一礦 |
117 |
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廟地區 |
平均運距19.6 |
長城二礦 |
||||
長城三礦 |
||||
長城五礦 |
||||
長城六礦 |
||||
榆樹井煤礦 |
183 |
3.2 |
||
新上海廟一號礦 |
10 |
9.9 |
||
烏斯太電廠 |
長城系列煤礦 |
10 |
180 |
|
合計 |
|
320 |
加權平均公里數 |
21 |
2.1.6.6車輛需用情況:拉運夏季投入每天至少完成510 車次運輸(根據甲方實際需用情況隨時增減)、冬季投入至少540車次運輸(根據甲方實際需用情況隨時增減)進行日常運輸。
2.1.7在合同執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變化或地方政府運輸管理要求發生變化時,中標人須按照有關要求積極配合完成。
2.1.8投標人提供的參與評標的所有車輛應為中標后實際投入使用的車輛,如不符將按照招標方合同規定進行考核。
2.2 招標范圍
2.2.1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2023年電煤中長期合同電煤運輸項目計劃運輸總煤量:約320萬噸。
中標單位數量為一家,中標單位合同拉運計劃量約320萬噸。
此計劃拉運量只作為投標報價參考,不作為結算及兌現率考核的依據。招標人保留對中標人拉運煤量進行增(減),如中標人無法完成月度拉運計劃,招標人保留委托其它運輸單位拉運的權力。
*最終合同執行價格以中標人投標所報運價率,按照合同運輸價格模塊計算確定運價進行據實結算。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投標人須具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2.2投標人至少具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開標之日,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單項運煤合同(煤矸石及煤炭附屬產品運輸合同不屬于本次運輸合同范圍)執行超過10萬噸(含10萬噸),且自然年度累計運煤合同執行超過100萬噸(含100萬噸)的有效業績,提供須提供相關業績證明材料,以提供的運輸發票(標有運輸量)原件的掃描件及對應的合同原件的掃描件為準。
3.2.3投標人必須提供至少100輛國Ⅴ及以上車型自有車輛相關信息,兩年內(以行駛證上注冊日期至開標之日時間計算)的新車數量至少40臺(含40臺),自有車輛必須提供所有人為投標單位名稱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原件掃描件。
3.2.4本工程不允許聯合體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3年05月04日09時00分起至2023年05月09日17時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