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項目概況:
包頭煤制烯烴升級示范項目廠址位于內蒙古包頭九原工業園區與包頭北邊界相鄰。項目擬采用粉煤加壓氣化工藝,經變換、凈化、甲醇合成,制取200萬噸/年甲醇(中間產品),并通過甲醇制烯烴、烯烴分離、聚合等工藝進一步加工生產75萬噸/年高端聚烯烴產品,同時進一步豐富產品結構。
項目主要生產裝置包括:空分裝置、氣化裝置、變換及熱回收裝置、低溫甲醇洗裝置、硫回收裝置、甲醇合成裝置、MTO裝置、烯烴分離裝置、聚乙烯裝置和聚丙烯裝置。
詳見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2.2招標范圍及標段(包)劃分:化工公司包頭化工包頭煤制烯烴升級示范項目聚乙烯專利技術許可、工藝包編制、培訓及技術服務公開招標。本項目共劃分為一個標段。
投標人具體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詳見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2.2.1 技術許可包含:投標人授予招標人一項非獨占性、不可撤銷的專利許可,允許招標人使用許可技術,包括招標人在合同裝置工程設計、施工、建設、采購、運行、維護、故障排除和維修進行的改進、生產、使用和在世界范圍銷售許可產品。該許可技術應是投標人目前最先進的且經過驗證的技術。
2.2.2 工藝包編制包含:向招標人提供技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藝包、操作手冊、分析手冊及培訓手冊等。其中,工藝包的內容和深度應滿足招標人對許可裝置進行設計、采購、建設、試車、開車和正常運營。
2.2.3 培訓包括:在技術文件交付之后最遲不晚于合同裝置開車前六(6)個月內,投標人應指定具有資質的專家,根據招標人的培訓要求,向招標人的人員提供培訓。投標人擬提供的培訓需加以具體界定,包括但不限于培訓人數、培訓地點和范圍以及培訓天數等。
2.2.4 技術服務包含:投標人應對許可合同裝置提供基礎工程設計、詳細工程設計、關鍵設備的采購、施工建設、預試車、試車、開車和性能測試等合同裝置各個階段的技術服務,并隨時按照招標人的要求提供其他技術服務。
2.2.5 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工作范圍。
2.3其他。
1)該項目公開招標為兩階段招標。
2)投標人的服務期限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裝置性能考核合格后6個月止。
3)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含《技術方案建議書》)要求編制語言為中文,若投標人為境外企業,需提供中英雙語文件,若有分歧或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版為準。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資質條件和業績要求:
(1)資質要求:投標人若為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須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投標人若為境外企業,須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例如企業注冊執照或登記執照等);
(2)業績要求:
投標人需要同時滿足以下許可業績和運行業績要求:
① 許可業績要求:投標人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上聚乙烯裝置的專利/專有技術許可業績至少1份,需提供技術許可合同掃描件,合同掃描件須至少包含:合同各方簽字蓋章頁、合同簽訂時間和能夠證明本招標項目要求業績中的關鍵信息頁。
② 運行業績要求。投標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能力10萬噸/年及以上聚乙烯裝置的、已投產運行1年及以上運行業績至少1份,需提供用戶證明掃描件。用戶證明須由最終用戶蓋章或者簽字,可以是性能考核報告、驗收證明、使用證明、回訪記錄或其他能證明滿足上述運行業績要求的材料(若合同被許可方不是最終用戶,許可方獲取的最終用戶證明也可)。
③ 前述兩項所列業績應為同一技術。
4. 招標程序
本項目采用兩階段招標:
4.1第一階段:
(1)招標人向潛在投標人發布《征求技術方案建議文件》,投標人按照《征求技術方案建議文件》的要求編制《技術方案建議書》;
(2)潛在投標人提交不含報價的《技術方案建議書》;
(3)招標人與潛在投標人進行技術方案澄清與答疑,并組織召開技術方案建議書審查會議,雙方確定最終投標技術方案。
4.2第二階段:
(1)招標人向第一階段提交技術方案的投標人提供本項目正式版招標文件,正式版招標文件將通過“國家能源招標網投標人業務系統”以澄清形式發送。
(2)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按照本項目正式版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3)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將以正式版招標文件通知為準。
5. 第一階段《征求技術方案建議文件》的獲取
5.1 招標文件開始購買時間2024-3-1 12:00:00,招標文件購買截止時間2024-3-7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