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米易縣楠木河得石鎮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文件的
質疑回復2
各潛在投標
根據米易縣楠木河得石鎮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潛在投標人提出的質疑,我單位組織招標代理機構認真研究后,回復如下:
1、質疑:根據 1.4.1“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信譽”和第三章“評分辦法”資信業績欄明確注釋了“人員評分因素及標準應根據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4.1 項人員要求、《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工程勘察資質標準》人員配要求、行業主管部門現行相關政策文進行設定。”
答復:綜合評分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選擇綜合實力強的投標人,《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和《工程勘察資質標準》是對資質申請單位取得相應資質做出的最低要求,并不代表所有項目的招標均要按照資質標準的最低要求進行評分設定。
2、質疑:招標文件 1.4.1 備注原文“(3)資質類別:資質類別應與招標工程內容相對應,當招標工程內容涉及多個資質時,應合理劃分標段發包或通過總承包后專業分包的方式發包;確需整體發包要求投標人具備相應多個資質的,應接受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且不得限制聯合體成員的量,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內的專業工程不得再設置資質要求,否則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在本項目的質疑回復中一直在說標準文件,但是并沒有按照標準文件執行。嚴重違反了招投標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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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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