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轉讓標的按查看現場時的現狀整體轉讓,轉讓標的不存在抵押、擔保等限制轉讓的其他權利。
2、意向受讓方以《資產明細表》為參考,部分標的存在零部件嚴重缺失的情況,個別標的可能只有一個零部件,標的物按踏勘現場時的實物現狀與轉讓方進行交接。
3、本次處置的標的物僅限定于《資產明細表》(不含任何電纜、配電柜、電控箱)范圍內的資產,《資產明細表》以外的資產不納入處置范圍。機器設備主要為中央吸塵系統增加材料、微孔過濾機、粉碎機、給袋式包裝機、全自動袋式包裝機、雙電機混合機等生產設備。設備已破損、腐蝕嚴重,已不能修復和使用,已鑒定為報廢,其中183項己拆除、23項未拆除、1項實物已滅失,無法交付。
4、標的按意向受讓方查看現場時的現狀進行轉讓,轉讓方對標的情況進行全面如實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夠對標的所有瑕疵,特別是隱蔽的瑕疵進行了全部揭示,轉讓方對標的所作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為參考性說明,不作為對標的物的品質、數量、材質、重量、規格型號、功能和標的物完整性、實物狀況等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移交憑據。若與實際現狀有差異,不改變成交結果,不影響標的成交價款的支付。
5、意向受讓方在報名受讓前應自行或聘請專家對標的現場實際情況及標的相關資料進行全面勘察、鑒定,并充分了解轉讓標的物的品質、數量、材質、重量、規格型號、功能和標的物完整性、實物狀況等現場實物狀況;充分識別轉讓標的拆除、轉移、吊裝、運輸等施工過程中的現場限制性條件(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車間已無法取電,以及安全環保限制性條件等);充分了解標的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全部瑕疵等綜合因素及處理成本。一旦成交,則視為受讓方知曉并接受標的存在的瑕疵及風險,受讓方不得以標的物的品質、數量、材質、重量、規格型號、功能和標的物完整性、實物狀況等存在差異,拆除、轉移、吊裝、運輸等施工過程限制性條件差異,或者其他瑕疵,提出任何異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按時足額支付成交價款、拒不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及資產交接,否則將視作受讓方違約,且受讓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意向受讓方需憑轉受雙方蓋章簽字的《標的現場查看確認書》以及附件《資產明細表》到西南聯交所辦理報名事宜。
6、意向受讓方受讓成功后,必須全部完成標的物的拆除、搬遷、裝車運輸等所有轉移工作,標的物轉移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費、車輛運輸、搬運費、垃圾和廢棄物的清運、清場費用等)均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在標的物拆除、轉移等施工作業過程中,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所涉及的全部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因施工作業對轉讓方或第三方的設備、設施、綠化等造成的損失由受讓方承擔。
7、受讓方在拆除、搬遷、吊裝標的物前,應根據現場實際,在充分識別施工作業安全、環保風險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拆除、搬遷、吊裝等作業實施方案,交轉讓方轉報控制場地的第三方(即:“四川華英化工 管理人”)批準,必要時報當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方能實施。
8、受讓方拆除轉讓標的物應具備或聘請具備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組織施工隊伍對標的物進行拆除和搬遷,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操作技能,拆除現場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上述相關資質文件和資格證書復印件交轉讓方留存。若受讓方擅自拆除造成事故及經濟損失,由受讓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9、轉讓標的物為化學農藥生產的報廢設備,雖然已對標的物中的介質進行了清除和置換,但仍有可能存在少量化學品等殘留物,因此受讓方在對標的物進行拆除、搬遷、處置、運輸過程中應當調查清楚后再行實施,并依法依規轉移,期間產生的費用和安全、環保責任均由受讓方承擔。如涉及有毒有害、易腐蝕、危化品等廢棄物,受讓方必須按國家環保要求合法合規進行無害化處置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依法依規進行無害化處置,確保安全、防止二次污染,期間產生的費用和安全、環保責任均由受讓方全部承擔。
10、轉、受雙方應當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20個工作日內(安全拆除、搬遷、吊裝等作業實施方案、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安全環保應急預案需報“四川華英化工 管理人”審批和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專家評審、備案審批,審批及備案時間不計入交接時間)完成交易標的物的交接及搬離。
11、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全部交易價款、以及轉受雙方的交易服務費和用于備案的《產權交易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12、其他事項詳見產權交易合同,評估報告不公開且也不備查。
看貨
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讓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轉讓方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和轉讓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轉讓方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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