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市絲綢(進出口) 2部廢舊電梯處置項目 |
標的名稱 | 四川南充市絲綢(進出口) 2部廢舊電梯處置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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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 | GR2024SC1003639 | 轉讓底價 | 4.32 萬元 |
價格說明 | ——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09-26 |
是否聯合轉讓 | 否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09-29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是否涉及優先權 | 不涉及 |
標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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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資產概況 |
一、競價規則:本項目采取動態報價方式,意向受讓方在公告期內報名成功后即可參與報價,限時報價期為公告期,延時報價期開始時間為公告截止日當日17:00。
競價參數:延時報價期?120 秒/輪,加價幅度為0.05萬元或0.05萬元的整數倍。
二、標的介紹:轉讓方處置2部電梯,目前還在運行,電梯的品牌為:天津奧的斯,已使用超過20年。
三、標的位置:南充市順慶區絲綢路絲綢大廈。 看貨 名稱:四川南充市絲綢(進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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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轉讓底價 | 4.32 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與交易相關其他條件 |
一、本次交易通過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專用賬戶結算。? 二、付款期限:受讓方應于系統確認成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成交價款。 三、價款劃轉條件: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確認收到應結算的交易價款和服務費用后即劃轉交易價款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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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其他組織 | ||||||||||||||
報名提交材料 | 根據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內提供相應報名材料 |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一、本次評估報告:不公開也不備查。
二、根據四川標準資產評估 出具的評估報告(川勝資評報[2024]38號)中特別事項披露:
1、本次評估是在獨立、公正、客觀的原則下做出的,我公司參與評估的人員與委托方及原、被告之間無任何特殊利害關系,評估人員在評估過程中恪守職業規范。
2、評估結論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文件和相關資料由委托方及資產占有方提供,數據提供者應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3、資產評估師只對評估對象進行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對評估對象的權屬確認或發表意見超出資產評估師的執業范圍。委托方及雙方當事人對所提供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4、由于本報告評估結論系公開處置報廢資產凈殘值底價,已充分考慮快速變現折扣,折扣后的評估值中有一定的價格上升空間,請報告使用者予以關注。
5、本評估結論系我公司評估人員根據特定目的對被評估資產所作出的專業化估價意見,該意見本身無強制執行效力,僅供委托方了解公開處置評估對象的殘余價值底價作參考。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只對結論本身合乎職業規范要求負責,而不對資產業務定價決策負責。評估結論不應當被認為是對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三、轉讓標的按現狀整體轉讓,標的不存在抵押、擔保和租賃。
四、轉讓方已對標的資料進行了全面如實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夠對標的所有瑕疵,特別是隱蔽的瑕疵進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讓方在受讓前應自行或聘請專家對標的及標的的相關資料進行全面勘察、鑒定,并充分了解標的可能存在的風險和瑕疵。如意向受讓方在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南充分所報名后,則視為充分知曉并認可轉讓標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及瑕疵,并對標的的質量狀況有充分了解,成交后,受讓方不能以此為由拒不按時足額支付成交價款、進行資產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交易合同》并要求轉讓方退還已付價款。
五、意向受讓方到現場查證標的的過程中,一切費用自理,并承擔除轉讓方原因外在查證現場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責任及財產損失。
六、受讓方在簽訂《交易合同》后進場作業前須向轉讓方支付0.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待受讓方完成拆除、搬運、清場等作業且遵守安全規章制度,轉讓方在5個工作日內原渠道一次性全額無息退還。
七、受讓方結清成交價款及履約保證金后方可進場。從進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標的物的搬運、清場工作。受讓方須配備足夠的轉運設備及裝卸人員,若逾期未完成拆卸、搬離、運輸、清場等事項,則視為放棄剩余標的物,不退還其履約保證金。
八、轉讓方將該資產交接給受讓方后,在作業過程中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九、標的物目前正在運行,成交后受讓方支付完成交價款和履約保證金并待轉讓方通知后才可進行電梯拆除和搬運。
十、標的物已使用時間較長,有可能存在部分設備遺失或損壞,成交后,受讓方不能以此為由拒不按時足額支付成交價款、進行資產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交易合同》并要求轉讓方退還已付價款。 十一、其他事項詳見《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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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不參與 | |||||||||||||||
保證金條款 | 交納金額 | 1 萬元 | ||||||||||||||
保證金說明 | —— | |||||||||||||||
交納截止時間 | 2024-09-29 17:00:00 | |||||||||||||||
交納注意事項 |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交納方式:轉帳支票、電匯、網銀等。 | |||||||||||||||
保證金處置方式 |
一、確認受讓方后保證金處置 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直接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讓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轉讓方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和轉讓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轉讓方的指定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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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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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受讓方 | 信息發布終結 | |||||||||||||||
有合格意向受讓方 | 動態報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