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情況
1.1 項目名稱:浙江烏沙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脫硫用石灰石采購項目。
1.2 標的名稱:脫硫用石灰石采購項目。
1.2.1 資金來源:企業自籌。
1.4 項目地點: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西周鎮,位于象山港中部南岸的烏沙山西側, 距離西周鎮約 5km,距離象山縣縣城 15km,距離寧波市約 53km。
1.5 項目規模:4×600MW 國產超臨界壓力燃煤發電機組。
1.6 計劃時間:2021 年 05 月 0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1.7 工程簡介:本次采購的石灰石用于#1—4 機組石灰石-石膏濕法煙氣脫硫系統。投標人供應石灰石,并負責現場送貨工作。石灰石一年計劃用量約為 10 萬噸, 具體供貨及結算按照全年實際用量為準,運輸方式為船舶運輸到招標方綜合碼頭。
2. 招標范圍:
標的名稱 |
規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交貨時間 |
交貨方式 |
交貨地點 |
備注 |
2021 年發電部脫硫用石灰石采購 |
詳見招標文件 |
噸 |
約 10 萬噸,按我公司實際過磅數量為準。 |
根據招標方每月安排到貨 |
船運 |
招標方綜合碼頭 |
|
3.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力。
3.2 投標人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商業信譽,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或破產狀態, 且資產未被重組、接管和凍結,提供近 3 年的財務報表。
3.3 投標人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投標人不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
3.4 投標人所提供的石灰石品質應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以招標方或具備相關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化驗為準)。
3.5 若投標人為制造商,應提供有效期內的石灰石采礦許可證(年開采量 30 萬噸以上)。若投標人為代理商或經銷商,應提供與年開采量在 30 萬噸以上石灰石礦簽有一年以上有效期內供貨合同和有效期內的采礦許可證(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并提供與石灰石礦山的發票交易證明。
3.6 投標單位必須有近五年內大型企業用石灰石累計供貨量在5 萬噸及以上供貨業績,并提供合同證明文件或發票交易證明。
3.7 本次招標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資格條件沒有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將否決其投標。
3.8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以上)的投標人不得同時投標;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時投標。
3.9 投標人不得有以下情況,否則其投標作無效處理:
a) 被列入公司禁止合作名單范圍內的(包括被列入黑名單、停止采購和停止授標名單的);
b) 對于施工和服務采購,近三年內被列入國家應急管理部認定的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或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的
c) 采購的同類施工、設備物資以及服務等,在近三年內發生過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責任事故等級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d) 被 法 院 列 為 失 信 被 執 行 人或終結本次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且未被撤銷的;
e) 在信用中國官網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的或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
f) 供應商、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服務平臺被列入黑名單的,或者被列入失信聯懲戒名單的,或者在企業誠信中有不良記錄的,或者在個人誠信有不良記錄的;
g) 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h) 財 務 賬 戶 以 及 主 要 資 產 被 凍 結 、 查 封 的
i) 無國家或行業協會強制要求的生產、施工、制造以及服務等有效特殊許可的(信息核實網站見附件,僅供參考,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列舉的網站及資質);
j) 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且擔保金額超過凈資產總額的(查詢網址: 當地企業信息網);
K) 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且不能提供已經履行完畢相應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4.1 獲取方式:登錄憑企業 CA 證書電子鑰匙申購招標文件并辦理后續投標事宜
4.2 招標文件發售時間:2021 年 0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02 月 26 日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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