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區大河巴斯箐下段防洪治理工程質疑回復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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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潛在投標
根據潛在投標人所提出的關于“攀枝花市仁和區大河巴斯箐下段防洪治理工程”招標的質疑內容如下:
質疑內容:“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171中標的投標人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107810,代理服務費計取方式不合理,應按《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 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 號)規定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并按代理招標公告規定的下浮比例計取代理服務費,代理費計取基礎應該是項目中標價格,不是招標控制價 招標文件10.20其他要求第二條本項目清單編制費由中標單位支付,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前一次性支付給清單編制單位,支付金額為:4.7769萬元。招標清單編制委托單位不是中標單位,中標單位無義務支付該筆費用,應安照項目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且該約定不應侵害第三方權益。綜上所述,請招標人及時修改不合理要求。上述兩條完全是代理機構為謀私利設置的侵害投標人權益的招標條款,請予修改,否則發改部門投訴你單位隨意設置不合法招標條款,導致你公司記錄不良行為影響后續業務開展。”
質疑回復內容:
一、招標代理服務費。根據已經簽訂的《招標代理服務合同》和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本項目的招標代理費已經明確為“中標人支付”;根據已經簽訂的《招標代理服務合同》和本項目《招標代理比選公告》本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費為固定價,金額為:107810.00元。
二、關于招標代理服務費和清單編制費的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本條不涉及到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況,且招標文件屬于要約性質,是公開發布,各潛在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以及自身情況來確定是否參與本項目的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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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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