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本工程招標為預招標,存在項目取消可能性,招標完成后合同是否簽訂根據招標人通知為準。合同簽訂時,中標人須與招標人按兩個風電場分別簽訂兩個合同。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建設地點: 安徽省
2.2 規 模: 蒙城縣薛湖二期風電場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薛湖鎮境內,風電場裝機容量為51MW,安裝風電機組12臺,與一期工程共用一座220kV升壓站,一期項目現已建成并投產,風場內道路及風機安裝平臺已鋪筑完成。蒙城縣板橋集風電場項目位于安徽省蒙城縣境內,風電場裝機容量為51MW,安裝風電機組12臺,接入已建成并投產的許疃升壓站,風場內道路及風機安裝平臺已鋪筑完成。項目采用中車株洲生產的4.X風力發電機組,箱變上置于機艙內,輪轂高度160米,鋼混塔結構,混塔段共34節,高度130米,鋼塔一段,高度30米,葉輪直徑185米。
2.3 標段劃分: 蒙城縣板橋集、薛湖二期風電場項目混塔替換工程施工預招標標段包1
2.4 施工地點: 安徽省蒙城縣
風機點位坐標見下表:
2.6 招標范圍:本次招標具體包括華能蒙城縣板橋集、薛湖二期風電場項目混塔替換工程的所有施工內容及物料供應。拆除及安裝工程施工、物料運輸、堆場(含租賃)、試驗及檢查測試、系統調試、試運行、消缺、培訓、各項驗收(含各項專題、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等驗收),直至符合移交生產運營條件,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服務等全部內容。
同時投標方需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建立獨立賬戶并繳納相關保證金,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安全保證金等。除建設單位長期租地費、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研勘察設計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基本預備費、管理費、監理費、工程造價咨詢、設備監造及生產準備費由發包人承擔外,其它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具體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總體:本工程設備及物資供貨、拆除施工、安裝施工、輔助工程施工、專項驗收、施工全過程協調等工作。
(2)拆除工程:兩個風電場項目所有混塔的拆除工作,包括(不限于)現場評估、拆除方案編制,所有風機塔筒混凝土段、鋼轉換段、預應力鋼絞線、升降機、塔筒內附件等的拆除工作,所有可利舊材料設備(鋼塔筒、風機基礎、A0段等)的運輸、接車、卸車、倉儲保管。
(3)物料處置:拆除下的物料,其中不可用的由承包人運至堆場,對其進行統一處理。
(4)勘察設計:項目所有新替換塔筒的設計工作,包括(不限于)現場勘察、風機基礎及A0段評估檢測、編制改造方案、所有利舊件的評估檢測、改造方案,新混塔的設計、對設計成果組織審查,并取得正式審查意見,設計及方案評審等工作。
(5)物資供貨:本工程涉及的所有(除甲供外)設備及材料的供貨,包括(不限于)所有風機塔筒混凝土段、鋼混轉換段、鋼塔筒及所有附屬設備(包括所有受損及因改造需增加的材料設備)的制造、采購、運輸、接車、卸車、倉儲保管,所有到場設備、材料的質量檢驗工作,質量檢測單位資質必須滿足相關規范要求,生產過程中配合甲方監造代表的監督。
(6)安裝工程:所有甲供及乙供設備及材料的安裝工程,包括(不限于)風電機組整機、塔筒、箱變、電纜線路、通訊光纜、風機監控系統、箱變監控系統、葉片監測系統、設備狀態監測系統、超高塔筒檢測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語音對講系統、網絡安防(縱向加密、隔離器、防火墻)、防雷及設備接地等所有設備及附件材料等安裝、系統集成、試驗(包括到場試驗)、調試、催交、運輸、保險、接車、卸車、倉儲保管等。
(7)輔助工程:所有與本表內容相關的其他工程,包括(不限于)道路及安裝平臺的改造、修復,運輸路徑所有的清障、改造、修復,工程完工后的地貌恢復、臨時用地復墾,工程過程中所有協調、相關補償或賠付等。
(8)其他:投標人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招標人委托的監理監測單位要求,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環保、水保、安全等工作負責;投標人應嚴格保證工藝過程的正確性及安裝質量,收集保存所有設備及施工全過程資料,按照華能集團公司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整理,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合格后,將所有設備與資料一并移交給招標人。
對本招標范圍內,如果某些分項在招標文件中未專門提到,但它對于本項目的功能、安全、穩定運行、并網是必不可少的,那么這些建筑、設備或服務,也應由投標人提供,其費用包括在總價中。
投標人應自行考慮費用:施工措施費、回填料外購等費用、冬雨季施工費用、設備、材料、臨建設施、土石方、棄土、棄渣、棄石等的場地及費用等。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者經營異常名錄;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 投標人或投標人聯合體中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具有以下資質之一,并提供證明材料:
(1)工程程設計電力行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2)電力行業(風力發電)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3)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
3.2.2投標人或投標人聯合體中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應具備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3.2.3 投標人或投標聯合體中塔筒生產廠家須提供近5年(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制造銷售的鋼混塔筒設備有效業績,累計400臺套及以上,其中輪轂高度160m及以上不少于100臺套;(業績證明文件應能夠充分反映供貨合同雙方名稱及簽章、設備名稱、數量、輪轂高度、合同簽訂日期等關鍵內容,無法提現上述要求的證明文件視為無效業績)。
3.2.4投標人或投標人聯合體中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具有至少3項類似本標工程施工業績(施工性質應為電力建筑或風電機組或鋼混塔筒設備安裝,可體現于同一合同中亦可體現于不同合同中)。(上述業績需提供合同掃描件或竣工驗收報告,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2.5 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壹級注冊建造師(機電工程或建筑工程專業)資格證書(須為住建部下載的有效期內的電子證書,并按住建部要求手寫簽字)和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同時必須為本公司的在職正式員工,并提供完整的證明材料;近5年(2017年1月1日至今)以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身份完成過類似工程,須附公司任命文件復印件、或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如果能證明),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2.6 本次招標接受以塔筒生產廠家為牽頭人的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單位數量不得超過3家。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4年03月26日09時00分起至2024年04月03日17時00分止。
本工程招標為預招標,存在項目取消可能性,招標完成后合同是否簽訂根據招標人通知為準。合同簽訂時,中標人須與招標人按兩個風電場分別簽訂兩個合同。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建設地點: 安徽省
2.2 規 模: 蒙城縣薛湖二期風電場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薛湖鎮境內,風電場裝機容量為51MW,安裝風電機組12臺,與一期工程共用一座220kV升壓站,一期項目現已建成并投產,風場內道路及風機安裝平臺已鋪筑完成。蒙城縣板橋集風電場項目位于安徽省蒙城縣境內,風電場裝機容量為51MW,安裝風電機組12臺,接入已建成并投產的許疃升壓站,風場內道路及風機安裝平臺已鋪筑完成。項目采用中車株洲生產的4.X風力發電機組,箱變上置于機艙內,輪轂高度160米,鋼混塔結構,混塔段共34節,高度130米,鋼塔一段,高度30米,葉輪直徑185米。
2.3 標段劃分: 蒙城縣板橋集、薛湖二期風電場項目混塔替換工程施工預招標標段包1
2.4 施工地點: 安徽省蒙城縣
風機點位坐標見下表:
薛湖二期 機位編號 |
大地2000,39zone |
|
X |
Y |
|
X08 |
39436808.958 |
3687824.081 |
X09 |
39435391.907 |
3686894.161 |
X12 |
39441916.636 |
3685069.087 |
X18 |
39445931.296 |
3683441.619 |
X14 |
39448876.000 |
3687023.760 |
X15 |
39449626.166 |
3686569.006 |
X19 |
39447296.597 |
3683241.663 |
X22 |
39444450.267 |
3682999.875 |
X30 |
39445346.790 |
3683616.576 |
X31 |
39443656.550 |
3684770.687 |
F18 |
39434553.025 |
3692233.951 |
F39 |
39447215.374 |
3685595.305 |
板橋集 機位編號 |
大地2000,39zone |
|
X |
Y |
|
F01 |
39471035.087 |
3687253.393 |
F02 |
39474189.479 |
3687029.085 |
F03 |
39475031.819 |
3686769.298 |
F05 |
39475640.462 |
3685820.726 |
F06 |
39476190.337 |
3685365.767 |
F07 |
39477156.337 |
3686456.325 |
F09 |
39478068.014 |
3685422.616 |
F10 |
39478197.569 |
3684795.190 |
F08 |
39478771.782 |
3686014.414 |
F04 |
39476691.829 |
3688772.019 |
F11 |
39480459.411 |
3684680.891 |
F12 |
39480734.295 |
3681573.205 |
2.5 計劃工期: 210日,收到中標通知書后15日完成拆除方案編制及評審,收到中標通知書90日內首套塔筒到貨,首批塔筒到貨后100日內完成吊裝工作。以招標人項目管理部門書面確認的計劃工期為準。
2.6 招標范圍:本次招標具體包括華能蒙城縣板橋集、薛湖二期風電場項目混塔替換工程的所有施工內容及物料供應。拆除及安裝工程施工、物料運輸、堆場(含租賃)、試驗及檢查測試、系統調試、試運行、消缺、培訓、各項驗收(含各項專題、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等驗收),直至符合移交生產運營條件,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服務等全部內容。
同時投標方需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建立獨立賬戶并繳納相關保證金,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安全保證金等。除建設單位長期租地費、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研勘察設計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基本預備費、管理費、監理費、工程造價咨詢、設備監造及生產準備費由發包人承擔外,其它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具體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總體:本工程設備及物資供貨、拆除施工、安裝施工、輔助工程施工、專項驗收、施工全過程協調等工作。
(2)拆除工程:兩個風電場項目所有混塔的拆除工作,包括(不限于)現場評估、拆除方案編制,所有風機塔筒混凝土段、鋼轉換段、預應力鋼絞線、升降機、塔筒內附件等的拆除工作,所有可利舊材料設備(鋼塔筒、風機基礎、A0段等)的運輸、接車、卸車、倉儲保管。
(3)物料處置:拆除下的物料,其中不可用的由承包人運至堆場,對其進行統一處理。
(4)勘察設計:項目所有新替換塔筒的設計工作,包括(不限于)現場勘察、風機基礎及A0段評估檢測、編制改造方案、所有利舊件的評估檢測、改造方案,新混塔的設計、對設計成果組織審查,并取得正式審查意見,設計及方案評審等工作。
(5)物資供貨:本工程涉及的所有(除甲供外)設備及材料的供貨,包括(不限于)所有風機塔筒混凝土段、鋼混轉換段、鋼塔筒及所有附屬設備(包括所有受損及因改造需增加的材料設備)的制造、采購、運輸、接車、卸車、倉儲保管,所有到場設備、材料的質量檢驗工作,質量檢測單位資質必須滿足相關規范要求,生產過程中配合甲方監造代表的監督。
(6)安裝工程:所有甲供及乙供設備及材料的安裝工程,包括(不限于)風電機組整機、塔筒、箱變、電纜線路、通訊光纜、風機監控系統、箱變監控系統、葉片監測系統、設備狀態監測系統、超高塔筒檢測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語音對講系統、網絡安防(縱向加密、隔離器、防火墻)、防雷及設備接地等所有設備及附件材料等安裝、系統集成、試驗(包括到場試驗)、調試、催交、運輸、保險、接車、卸車、倉儲保管等。
(7)輔助工程:所有與本表內容相關的其他工程,包括(不限于)道路及安裝平臺的改造、修復,運輸路徑所有的清障、改造、修復,工程完工后的地貌恢復、臨時用地復墾,工程過程中所有協調、相關補償或賠付等。
(8)其他:投標人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招標人委托的監理監測單位要求,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環保、水保、安全等工作負責;投標人應嚴格保證工藝過程的正確性及安裝質量,收集保存所有設備及施工全過程資料,按照華能集團公司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整理,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合格后,將所有設備與資料一并移交給招標人。
對本招標范圍內,如果某些分項在招標文件中未專門提到,但它對于本項目的功能、安全、穩定運行、并網是必不可少的,那么這些建筑、設備或服務,也應由投標人提供,其費用包括在總價中。
投標人應自行考慮費用:施工措施費、回填料外購等費用、冬雨季施工費用、設備、材料、臨建設施、土石方、棄土、棄渣、棄石等的場地及費用等。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者經營異常名錄;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 投標人或投標人聯合體中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具有以下資質之一,并提供證明材料:
(1)工程程設計電力行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2)電力行業(風力發電)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3)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
3.2.2投標人或投標人聯合體中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應具備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3.2.3 投標人或投標聯合體中塔筒生產廠家須提供近5年(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制造銷售的鋼混塔筒設備有效業績,累計400臺套及以上,其中輪轂高度160m及以上不少于100臺套;(業績證明文件應能夠充分反映供貨合同雙方名稱及簽章、設備名稱、數量、輪轂高度、合同簽訂日期等關鍵內容,無法提現上述要求的證明文件視為無效業績)。
3.2.4投標人或投標人聯合體中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具有至少3項類似本標工程施工業績(施工性質應為電力建筑或風電機組或鋼混塔筒設備安裝,可體現于同一合同中亦可體現于不同合同中)。(上述業績需提供合同掃描件或竣工驗收報告,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2.5 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壹級注冊建造師(機電工程或建筑工程專業)資格證書(須為住建部下載的有效期內的電子證書,并按住建部要求手寫簽字)和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同時必須為本公司的在職正式員工,并提供完整的證明材料;近5年(2017年1月1日至今)以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身份完成過類似工程,須附公司任命文件復印件、或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如果能證明),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2.6 本次招標接受以塔筒生產廠家為牽頭人的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單位數量不得超過3家。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4年03月26日09時00分起至2024年04月03日17時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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