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能源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集中采購(肇東等5個風電項目)
(招標編號:T241100110559)
項目所在地區(qū):/
一、招標條件
本三峽能源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集中采購(肇東等5個風電項目)項目已獲批準,項目資金來源為項目業(yè)主的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項目業(yè)主分別為三峽新能源肇東發(fā)電 、三峽新能源(岫巖滿族自治縣) 、三峽新能源天峨發(fā)電 、三峽新能源萬安發(fā)電 ,
二、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2.1 第一標段:三峽能源黑龍江省肇東市200MW風電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
2.1.1項目概況
本項目場址位于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市肇東鎮(zhèn)、太平鄉(xiāng)、德昌鄉(xiāng)交界的平原上,高程在153.2m~163.2m之間,距肇東市直線距離約18.5km。項目擬通過35kV集電線路接入新建220kV升壓站后,通過1回220kV線路接入220kV豐樂變電站。最終接入方案以接入系統(tǒng)報告及審查意見為準。
2.1.2 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200MW(投標人投標容量不允許上下浮動)、單機容量為6.2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使用鋼混塔架塔筒)、預應力錨索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機位位置;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shù)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配合招標人及招標人委托的數(shù)字化交付服務商完成招標范圍內的數(shù)字化交付工作。
2.1.3 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1)預應力錨索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4年8月底前完成10臺套預應力錨索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索組合件全部到貨。
(2)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不少于5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12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20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三批次:2025年3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jù)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jù)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車板交貨,即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現(xiàn)場招標人指定地點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1.4其他要求和說明
(1)本項目場內、外道路分界原則為:場內道路與等級公路或村道交叉點處。本項目進入風電場范圍內之后為滿足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橋梁加固的費用由招標人承擔(招標人僅承擔場內道路為滿足全部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的費用,不免除投標人在設備交貨之前的運輸和保管責任),其他所發(fā)生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高速路口改造及恢復等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jù)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索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設計聯(lián)絡會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受現(xiàn)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xiàn)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2.2 第二標段:三峽能源黑龍江省肇東市德昌200MW風電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
2.2.1項目概況
本項目風電場場址位于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市向陽鄉(xiāng)、昌五鎮(zhèn)、德昌鄉(xiāng)交界的平原上,高程在145m~183m之間,距肇東市直線距離約23.5km。項目擬通過35kV集電線路接入新建220kV升壓站,通過1回220kV線路接入肇東500KV匯集站220KV側母線。最終接入方案以接入系統(tǒng)報告及審查意見為準。
2.2.2 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200MW(投標人投標容量不允許上下浮動)、單機容量為6.2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使用鋼混塔架塔筒)、預應力錨索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機位位置;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shù)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配合招標人及招標人委托的數(shù)字化交付服務商完成招標范圍內的數(shù)字化交付工作。
2.2.3 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1)預應力錨索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4年8月底前完成10臺套預應力錨索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索組合件全部到貨。
(2)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不少于5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12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20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三批次:2025年3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jù)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jù)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車板交貨,即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現(xiàn)場招標人指定地點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2.4其他要求和說明
(1)本項目場內、外道路分界原則為:場內道路與等級公路或村道交叉點處。本項目進入風電場范圍內之后為滿足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橋梁加固的費用由招標人承擔(招標人僅承擔場內道路為滿足全部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的費用,不免除投標人在設備交貨之前的運輸和保管責任),其他所發(fā)生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高速路口改造及恢復等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jù)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索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設計聯(lián)絡會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受現(xiàn)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xiàn)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2.3 第三標段:三峽能源鞍山岫巖二期150MW風電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
2.3.1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于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境內北部,場址范圍包括三家子鎮(zhèn)、牧牛鄉(xiāng)、偏嶺鎮(zhèn)、藥山鎮(zhèn)和石廟子鎮(zhèn)五個鄉(xiāng)鎮(zhèn),其中心距岫巖縣城直線距離約38km,交通較為便利。場址海拔高度為300m~940m之間。風電場所發(fā)電量通過集電線路接入一期已建220kV升壓站 最終接入方案以接入系統(tǒng)報告及審查意見為準。
2.3.2 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150MW(投標人投標容量不允許上下浮動)、單機容量為6.2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其中6臺機組塔筒使用預應力構架式結構且配置相應監(jiān)測系統(tǒng),其余機組塔筒使用鋼混塔架塔筒)、預應力錨栓(錨索)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機位位置;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shù)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配合招標人及招標人委托的數(shù)字化交付服務商完成招標范圍內的數(shù)字化交付工作。
2.3.3 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1)預應力錨栓(錨索)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4年9月底前完成6臺套預應力錨栓(錨索)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4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栓(錨索)組合件全部到貨。
(2)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4年11月底前完成不少于6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4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12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三批次:2025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jù)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jù)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車板交貨,即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現(xiàn)場招標人指定地點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3.4其他要求和說明
(1)本項目場內、外道路分界原則為:場內防火通道與等級公路或村道交叉點處。本項目進入風電場范圍內之后為滿足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橋梁加固的費用由招標人承擔(招標人僅承擔場內道路為滿足全部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的費用,不免除投標人在設備交貨之前的運輸和保管責任),其他所發(fā)生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高速路口改造及恢復等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jù)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栓(錨索)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設計聯(lián)絡會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由于現(xiàn)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其產生額外費用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xiàn)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7)招標人給定的參考主選機位:S1、S5、S6、S7、S8、S11、S23、F15、B1、B5、B6、B7、B14、B16、B24、B27、B29、B32、B34、B35、B36、T1、T2、T3(共24個)。具體點位分布見本項目招標文件技術部分。
其中B14、B16、B24、B27、F15、T1(共6個)為必須選擇機位點,該6個機位點對應風電機組的塔筒必須采用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塔筒且風電機組輪轂高度不低于150m(以預應力構架式結構最低點計算輪轂高度)。
S1、S5、S6、S7、S8、S11、S23、B1、B5、B6、B7、B29、B32、B34、B35、B36、T2、T3(共18個)機位點對應風電機組輪轂高度不低于140m。
2.4 第四標段:三峽能源廣西天峨交連嶺風電場二期150MW風電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
2.4.1項目概況
本項目主要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峨縣向陽鎮(zhèn)西北部“交連嶺”一帶,地處燕來鄉(xiāng)、下老鄉(xiāng)、向陽鎮(zhèn)交界處,場區(qū)南北長約29km,寬約16km,場區(qū)面積約272km²,場址高程在1000~1400m之間。風電場本期規(guī)劃新建一座220kV升壓站,風機以35kV集電線路接入升壓站35kV開關柜,經主變升壓至220kV電壓等級,以1回220kV線路接入220kV丹陽變。最終接入方案以接入系統(tǒng)報告及審查意見為準。
本風電場場址中心距天峨縣城直線距離約35km,縣城距河池市約142km,距省會南寧市約396km。丹峨高速(S26)和省道S317從場址區(qū)中南部穿過,銀百高速(G69)從場區(qū)西側外圍經過,與下老鄉(xiāng)互通連接丹峨高速(S26)和省道S317,場區(qū)內有多條鄉(xiāng)村公路連接省道,對外交通較為便利。
重大件推薦運輸線路為:
(1)線路一
生產廠家→全國高速網→銀百高速(G69)→下老鄉(xiāng)收費站→省道S317→場內臨時施工檢修道路(含改造場內已有鄉(xiāng)村道路)→風機施工安裝平臺。擬推薦設備堆場位于下老鄉(xiāng)收費站出口16.3km處。
(2)線路二
生產廠家→全國高速網→銀百高速(G69)→丹峨高速(S26)→向陽收費站→省道S317→場內臨時施工檢修道路(含改造場內已有鄉(xiāng)村道路)→風機施工安裝平臺。擬推薦設備堆場位于向陽收費站出口1.3km處。
以上線路為參考路線,最終選定路線由投標人現(xiàn)場踏勘后確定。
本項目交貨方式為設備堆場車板交貨,具體堆場位置由投標人根據(jù)運輸線路及現(xiàn)場踏勘進行選擇,并將堆場場址選擇結果報招標人審核同意后最終確定。
2.4.2 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150MW(投標人投標容量不允許上下浮動)、5MW≤單機容量≤6.2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本項目機型可以混排,混排機型數(shù)量不超過兩種),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預應力錨栓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機位位置;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shù)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配合招標人及招標人委托的數(shù)字化交付服務商完成招標范圍內的數(shù)字化交付工作。
2.4.3 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1)預應力錨栓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4年9月底前完成4臺套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12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10臺套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第三批次:2025年4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全部到貨。
(2)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不少于4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4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15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三批次:2025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jù)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jù)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車板交貨,即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設備堆場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4.4其他要求和說明
(1)為滿足設備運輸至設備堆場前所需要的高速收費站出口改造和恢復、清障、道路改造和橋梁加固的一切運輸及協(xié)調等費用均由投標人負責;設備堆場至風機機位點的設備運輸及對應道路改造由招標人負責。設備堆場的租賃、改造及恢復、設備在堆場的裝卸和保管由招標人負責,投標人負責指導及配合。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jù)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栓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設計聯(lián)絡會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受現(xiàn)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xiàn)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7)本項目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點數(shù)量共31個,其中1個為備用機位,具體機位點坐標詳見附件。
其中ZX06、ZX20、ZX26共3個機位點涉及開挖高邊坡,投標人須結合邊坡和植被情況考慮風電機組輪轂高度;
ZX01、ZX03、ZX06、ZX14、ZX15、ZX17、ZX18、ZX21、ZX22、ZX27、ZX28、ZX30共12個機位點距離居民點較近(距離范圍詳見附件),投標人選擇該12個機位點中任意一個時,必須對風電機組采取降噪措施,保證規(guī)定距離范圍內的風電機組運行期間的噪聲特性符合IEC61400-11標準,投標人需提供噪音測試報告,若因噪聲不滿足標準要求而發(fā)生投訴事件,相關問題由投標人自行處理,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投標人承擔。
2.5 第五標段:三峽能源江西萬安彈前120MW風電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
2.5.1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于江西省吉安市萬安縣境內,場址位于彈前鄉(xiāng)東南側約4km處,場址區(qū)域地形以山地為主,屬于山地風電場,風電場南北長約6km,東西寬約13km。項目新建一座220kV升壓變電站,通過1回220kV線路接入芙蓉變電站220kV側,再通過芙蓉變接入500kV吉安南變電站。最終接入方案以接入系統(tǒng)報告及審查意見為準。
2.5.2 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120MW(投標人投標容量不允許上下浮動)、5MW≤單機容量≤6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本項目機型可以混排,混排機型數(shù)量不超過兩種),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預應力錨栓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機位位置;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shù)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配合招標人及招標人委托的數(shù)字化交付服務商完成招標范圍內的數(shù)字化交付工作。
2.5.3 交貨要求
(1)預應力錨栓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4年7月底前完成4臺套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8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全部到貨。
(2)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4年8月底前完成不少于2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jù)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jù)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車板交貨,即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現(xiàn)場招標人指定地點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5.4其他要求和說明
(1)本項目場內、外道路分界原則為:當?shù)厥〉溃⊿11省道)與當?shù)乜h道(903縣道:上彈段)交界處。本項目進入風電場范圍內之后為滿足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橋梁加固的費用由招標人承擔(招標人僅承擔場內道路為滿足全部設備運輸所需要的改造、橋梁加固的費用,不免除投標人在設備交貨之前的運輸和保管責任),其他所發(fā)生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高速路口改造及恢復等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jù)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栓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設計聯(lián)絡會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受現(xiàn)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xiàn)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7)招標人給定的參考主選機位:H1~H24(共24個);備選機位:B2、B3(共2個)。具體點位分布見本項目招標文件技術部分。
H5、H6、H7、H8、H10、H15、H16、H18、H20、H23、B2(共11個)機位點對應風電機組輪轂高度不低于115m,葉尖離地不低于15m。
H2、H3、H4、H9、H21(共5個)機位點對應風電機組輪轂高度不低于125m,尖離地不低于25m。
H1、H11、H12、H13、H14、H17、H19、H22、H24、B3(共10個)機位點對應風電機組輪轂高度不低于130m,葉尖離地不低于30m。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資格條件
3.1.1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資質要求: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風電機組制造商。
(2)業(yè)績要求:
1)投標機型或者同平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具有成功并網運行經驗,且運行良好(須附相應供貨合同和業(yè)主出具的投運證明文件);
2)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投運時間為準)3.0MW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運行業(yè)績不少于100臺套且均已成功通過240小時試運行(注:業(yè)績證明文件應能夠充分反映供貨合同雙方名稱及簽章、設備名稱、規(guī)格、簽訂日期以及通過240小時試運行證明等關鍵內容)。
(3)財務要求: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無連續(xù)兩年虧損。
(4)信譽要求:未處于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5)其他要求:投標人投標機型應具有國際權威機構或者國家授權、許可的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設計評估符合證明。
3.1.2本項目五個標段的塔筒設備制造均允許分包,其分包人應滿足以下資格條件(若未分包,則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鋼結構塔筒(本項資格條件適用于第四、第五標段):
1)資質要求:
①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②具有鋼結構制造企業(yè)一級及以上資質,或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一級資質,或具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fā)的壓力容器制造D級及以上資質。
2)業(yè)績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至少360臺套3.0MW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的銷售業(yè)績(須附相應供貨合同證明文件)。
3)信譽要求:未處于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2)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塔筒(本項資格條件適用于第三標段):
1)資質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業(yè)績要求:具有至少1臺套輪轂高度為140米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塔筒設備的銷售業(yè)績(須附相應供貨合同證明文件),或提供國家相關部委發(fā)布的首臺(套)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體現(xiàn)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塔筒設備相關信息)。
3)信譽要求:未處于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3)鋼混塔架塔筒(本項資格條件適用于第一、第二、第三標段):
1)資質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業(yè)績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至少10臺套輪轂高度為140米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鋼混塔架塔筒設備的銷售業(yè)績(須附相應供貨合同證明文件)。
3)信譽要求:未處于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3.2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3.3 投標人不能作為其它投標人的分包人同時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本次招標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標。
3.4 各投標人可就本招標項目投標標段的要求:同一投標人可同時中標本項目多個標段,但第一、第二標段中最多可中標其中的一個標段。投標人對各標段須分別編制、遞交投標文件。
四、
未在中國電力招標采購網(www.yzpb.com.cn)上注冊會員的單位應先點擊注冊。登錄成功后的在 招標會員 區(qū)根據(jù)招標公告的相應說明獲取招標文件!
咨詢電話:010-519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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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電力招標采購網
備注:欲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注冊網站并繳納因特網技術及商務信息服務費后,查看項目業(yè)主,招標公告并下載資格預審范圍,資質要求,
招標清單,報名申請表等。為保證您能夠順利投標,具體要求及購買標書操作流程按會員區(qū)招標信息詳細內容為準。
編輯:ct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