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發展控股集團 一輛豐田GTM7200G公車處置 |
標的名稱 | 宜賓發展控股集團 一輛豐田GTM7200G公車處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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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 | GR2024SC1003438-4 | 轉讓底價 | 1.62 萬元 |
價格說明 | 掛牌價及成交價含稅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09-06 |
是否聯合轉讓 | 否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09-12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是否涉及優先權 | 不涉及 |
標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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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資產概況 |
一、本次轉讓為宜賓發展控股集團 一輛豐田GTM7200G公車處置。
二、該項目采取動態報價方式,限時報價期為公告期,延時報價期開始時間為公告截止日當日17:00,延時報價期為120秒。加價幅度為:0.02萬元。意向投資方在公告期內報名成功后即可參與報價。 三、標的 名稱:宜賓發展控股集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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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轉讓底價 | 1.62 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與交易相關其他條件 |
一、本次交易通過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宜賓專用賬戶結算,西南聯交所在確認已收到應結算交易價款、轉讓方、受讓方應付的服務費用并出具《交易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交易價款劃轉。
二、轉、受雙方于成交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讓方應于《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成交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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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 ||||||||||||||
報名提交材料 | 根據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內提供相應報名材料 |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本次轉讓的標的車輛不存在抵押、擔保等情形,按現場展示的狀況及車輛現狀轉讓及交割,轉讓方對標的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是對標的所作的參考性說明,不作為轉讓方對標的品質和數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標的移交的憑據。
2、由于本次轉讓標的存在年檢、交強險等情形,受讓方應自行查詢了解相關的規定,不得以以上事項為理由要求退換交易標的。轉讓方承諾配合受讓方辦理過戶手續。
3、轉讓方已對標的資料進行了全面如實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夠對標的所有瑕疵,特別是隱蔽的瑕疵進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讓方在受讓前應自行或聘請專家對標的及標的相關資料進行全面勘察、鑒定,并充分了解標的可能存在的風險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標的權證、年審、違章、限行范圍、行駛公里數、排放標準,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過戶及使用等方面的風險),若意向受讓方在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報名,則視為充分知曉并認可轉讓標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及瑕疵,同意按照標的現狀受讓。因此,意向受讓方受讓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成交后,受讓方不能以此為由拒不按時足額支付成交價款、進行資產交接。
特別提示:由于車輛停放一定時間可能存在的車胎漏氣、油料不足和電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備品損壞、缺失等現象,競買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以上事項為理由要求退換交易標的,成交價和交易服務費不作調整。
4、轉讓方承諾配合受讓方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移交后、過戶前產生違章的罰款和扣分,由受讓方承擔。
5、受讓方自行前往車輛存放地點提車,轉讓方將車輛移交受讓方后發生的所有事項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油料費、過路過橋費、違章處理、重新落戶上牌等)均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自行落實落戶地當地二手車重新落戶上牌政策并自行負責重新上牌事宜,轉讓方不負責重新落戶上牌。涉及應繳納的稅按照國家規定各自承擔。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的交易服務費由雙方各自承擔。
6、交接事項: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及受讓方付清全部交易價款并在獲得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標的的交接和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7、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在確認已收到生效后的《產權交易合同》、應結算的交易價款和轉讓方、受讓方應付的交易服務費用后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8、以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內容為準。 9、本次標的查看采用預約制,預約看車
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讓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轉讓方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和轉讓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轉讓方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方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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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受讓方 | 信息發布終結 | |||||||||||||||
有合格意向受讓方 | 動態報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