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S202象山石浦港海底隧道及接線工程代建+監理項目已批準建設,建設資金來自企業自籌(資金來源),出資比例為100%,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監理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招標編號:BRR23-ZB2-ZB-017-015。
2.2 招標項目名稱:S202象山石浦港海底隧道及接線工程代建+監理項目。
2.3 招標項目概況
S202象山石浦港海底隧道及接線工程,位于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石浦鎮、鶴浦鎮。項目起點位于石浦高速上跨沿海南線路口東側,穿越石浦港向南延伸,終點順接在建金七門核電廠進場道路,路線全長約6.704km,隧道長度4.261km。跨海隧道采用盾構方案,海域盾構法隧道外徑13.3m,長3.104km。項目采用一級公路標準,設計速度80km/h,雙向四車道,項目總投資33.72億元,其中建安費27.20億元。
2.4 招標范圍
本項目的工作范圍是為項目的建設至竣工驗收提供代建+監理服務,具體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統籌協調管理(包括設計協調)、建設管理、施工監理、交(竣)工試驗檢測及驗收、第三方監測及檢測、建設期專題、主體建設工程施工以外的招標代理(如涉及)等服務。
(1) 統籌協調管理
乙方組織協調完成自合同簽約開始至項目交竣工完成且缺陷責任期結束的項目統籌協調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報批、報建、報驗和組織管理任務,組織完成項目有關審查和對話及協調,保障本項目各節點工作順利推進,提升各階段間工作或階段中各單項工作間的協調管理,統籌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等各方進行協調管理,開展委托人認為本項目有需要的其余協調管理工作。
(2) 建設管理
建設管理方案和運營管理方案應符合委托人及管理部門的要求,符合建設項目的實際需要,并能指導本項目建設管理和運營管理。依據相關法規和合同,乙方履行安全、工程質量、進度、計量、投資、文明施工(六大控制-安全、質量、進度、投資、保密、環保)等相關管理責任。
(3) 施工監理
根據《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受托人負責完成本項目施工階段(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及交工驗收期)與缺陷責任期階段的工程全過程監理工作,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相匹配的項目管理體系,明確監理機構的職責,確定監理工作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做好“五控制兩管理一協調”(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成本控制、工程安全控制、環境保護控制、信息管理、合同及其他事項管理、組織協調)。受托人負責完成或委托完成本項目專項監理工作,包括項目過程中的水土保持專項監理、環境保護專項監理和爆破監理等,該監理范圍包括項目范圍內的全部依法依規范必須的專項監理。
(4)交(竣)工試驗檢測及驗收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標準和規范、最新《浙江省交通工程試驗檢測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等所述標準規范及要求,受托人負責委托完成開展試驗、檢測、評審及驗收工作(代辦),包括全部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的專項驗收,組織協調完成移交至地方政府工作、項目交工及竣工驗收。
(5)第三方監測及檢測
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標準和規范,受托人負責委托完成施工期監測、結構健康監測、第三方檢測等監測檢測服務。提供的獨立第三方監測及檢測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為本項目的明挖結構、暗埋結構、盾構隧道、鉆爆隧道、內部結構、機電設備、管控中心、圍堰拆除、交通疏解、構造物改建及道路改建等路基橋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設施工程、交通機電工程、材料試驗等工程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交工驗收階段的試驗檢測服務工作。同時對原材料、結構物成品、半成品、構配件、部分實體工程(包括橋面鋪裝)質量進行檢測,以及委托人組織的質量檢查過程中需進行的試驗檢測及協調工作。受托人需在投標方案中完整給出本工程需開展的監測、檢測工作清單及報價,遺漏部分產生的費用由受托人承擔,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6)建設期專題
受托人負責完成或委托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總體風險評估、檔案整理及專項驗收、水土保持監測及驗收、環境保護監測及驗收等全部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必須開展的專題編制及協調管理,以及項目建設期根據規范或審批部門要求在需開展的專題。受托人需在投標方案中完整給出本項目需開展的專題清單及報價,遺漏部分產生的費用由受托人承擔,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具體工作內容詳見技術規格書《S202象山石浦港海底隧道及接線工程代建+監理技術規格書》。
2.5項目地點: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鶴浦鎮。
2.6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項目竣工驗收之日止。本項目施工總工期為36個月,計劃交工日期為2027年12月31日,缺陷責任期暫定24個月,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
2.7質保期:項目驗收結束后24個月。
2.8質量標準
滿足國家和行業的現行驗收規范、規程及標準,并且達到委托人要求的標準,具體詳見本招標文件第五章“招標人要求《S202象山石浦港海底隧道及接線工程代建+監理技術規格書》”。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
3.2投標人應具有工程監理綜合甲級資質或公路工程專業監理甲級資質。
3.3投標人應具有1個一級(含)以上公路或隧道工程的建設項目管理相關業績(建設管理的全過程咨詢或自建或代建或EPC項目的牽頭方或施工工作或設計工作)(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4投標人擬派項目代建指揮部的項目指揮長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10年(含)以上的公路建設行業從業經驗、同時具有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公路工程相關專業);
(2)具有至少1個一級(含)以上公路或隧道工程的項目建設管理經歷(建設管理的全過程咨詢或自建或代建或EPC項目的牽頭方或施工工作或設計工作)(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不得與總監理工程師為同一人,且承諾本工程合同期間不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需提供承諾函)。
3.5投標人擬派的技術負責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10年(含)以上的公路建設行業從業經驗、同時具有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公路工程相關專業);
(2)具有至少1個盾構隧道且盾構外徑不小于10米的一級(含)以上公路或隧道工程的項目建設管理經歷(建設管理的全過程咨詢或自建或代建或EPC項目的牽頭方或施工工作或設計工作)(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承諾本工程合同期間不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需提供承諾函)。
3.6投標人擬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公路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2)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設行業從業經驗,擔任過至少1個盾構(水下長度不小于1.8公里)且盾構外徑不小于10米的一級(含)以上公路或隧道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不得與項目代建指揮部的項目指揮長為同一人,且承諾本工程合同期間不擔任其他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需提供承諾函)。
3.7投標人應擬派至少2名副總監理工程師,并均應同時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相關工程類專業),以及高級(含)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3.8投標人擬派的安全管理工程師應具有公路水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證書或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道路運輸安全專業),并同時具有中級(含)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3.9投標人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來承擔本投標項目,應具有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最近三年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沒有財產被接管凍結,或虧損處于破產狀況。若事業單位無法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近三年會計年度財務報表的,應提交情況說明及相應的財務狀況表或由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其他相關財務文件。投標人成立時間晚于要求年份的,可提供成立至今的財務報表。
3.10投標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處于正常經營的狀態;投標人未被“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懲戒對象”記錄。
3.11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的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3.12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投標人以聯合體投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3.12.1若聯合體投標應遞交“聯合體協議書”,明確約定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該共同協議隨投標文件一并提交。且本項目聯合體全體成員單位數量不得多于兩家。
3.12.2聯合體牽頭人應為承擔本項目代建工作的單位。
3.12.3聯合體各方簽署共同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再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與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否則,其投標和與此有關的聯合體的投標均將被拒絕。
3.12.4聯合體各方可以授權聯合體牽頭人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合同簽署階段與合同實施階段必須由聯合體成員共同進行。
3.12.5 聯合體投標的,將聯合體協議書隨投標文件一起遞交。
3.12.6聯合體的投標文件及中標后共同簽署的合同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3.12.7聯合體成員均應滿足本文件上述3.9至3.11條款要求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4.1獲取時間: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17時止(北京時間,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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