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標段的資格要求 | 標段名稱(標段號) | 簡要技術指標 | 對投標企業要求 |
施工一標段(SG-1) | 項目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約25.17畝,地上十層,地下一層,總建筑面積11999.3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9844.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2154.84平方米。本工程結構形式為框架結構。 | 資質資格要求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有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
3.持有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
業績要求 | 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期,以實際交(竣)工日期為準),至少獨立完成過1項單項合同建筑面積1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 |
財務要求 | 近3年(2021~2023年度)流動比率均不小于1。注:企業成立少于三年的,按實際年限提交財務狀況。 |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被省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之日)投標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擬在投標文件中委任的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安全生產負責人存在行賄犯罪記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人員要求 | 1.項目經理(1人):具有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具有注冊在本單位的建筑工程專業一級建造師證書;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實際交(竣)工時間為準)至少獨立完成過1項單項合同建筑面積10000(含)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或副經理)任職經歷。 2.項目總工(1人):具有建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持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實際交(竣)工時間為準)獨立完成過1項單項合同建筑面積10000(含)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總工(或技術負責人)任職經歷。 3.安全生產負責人(1人):具有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證。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無 |
分包要求 | 允許分包,允許分包的專項工程:裝修裝飾工程、消防工程、鋼結構工程、玻璃幕墻工程、垂直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含地源側部分及熱泵機房)。 |
聯合體要求 | 不接受 |
其他要求 | 無 |
施工二標段(SG-2) | 項目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約25.17畝,地上十層,地下一層,總建筑面積11999.3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9844.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2154.84平方米。本工程結構形式為框架結構。 | 資質資格要求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有有效的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持有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
業績要求 | 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期,以實際交(竣)工日期為準),至少獨立完成過1項單項合同額1000萬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項目。 |
財務要求 | 近3年(2021~2023年度)流動比率均不小于1。注:企業成立少于三年的,按實際年限提交財務狀況。 |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被省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之日)投標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擬在投標文件中委任的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安全生產負責人存在行賄犯罪記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人員要求 | 1.項目經理(1人):具有機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持有注冊在本單位有效的機電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建造師證書;持有建筑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 2.項目總工(1人):具有機電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持有建筑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 3.安全生產負責人(1人):具有機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證。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無 |
分包要求 | 本項目嚴禁轉包和違規分包 |
聯合體要求 | 不接受 |
其他要求 | 無 |
3.2 | 每個申請人最多可對1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段。 |
3.3 | |
3.4 |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3.5 | 投標文件中已列明但開標前未記錄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或“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在招標評審時不予認定。非交通運輸行業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應確保可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或國家相應平臺中查詢,并在投標時提交相關截圖及網址等信息。根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于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信息及時錄入到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合同履約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 |
3.6 | 本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將對投標人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人員、業績等資料進行核査,并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在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其投標將被否決;在簽訂合同前發現作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將對投標人上述弄虛作假行為上報省級和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