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標段的資格要求 | 標段名稱(標段號) | 簡要技術指標 | 對投標企業要求 |
勘察設計標段(DDKCSJ) | 全部工程(路線、路基、路面、橋涵、交叉工程、公路設施及預埋管線工程、環境保護與綠化、房建、管理養護設施等)的勘察工作、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既有道路評價、交通組織及保通方案、防洪補救、涉鐵、征地拆遷圖匯編、地震安全性評價、施工招標圖紙、工程量清單、施工招標技術規范、概預算文件編制、后續配合服務以及接受雙院制審查等與項目相關的全部工作。 | 資質資格要求 | 須同時具備以下資質:
(1)具有國內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有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或工程勘察專業(同時具備工程測量甲級、巖土工程勘察甲級)資質;
(3)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公路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或公路行業(同時具備公路、特大橋梁、交通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
(4)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建筑行業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 |
業績要求 | 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施工圖設計批復時間為準)獨立完成過2個一級及以上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業績,單個項目里程不少于30公里。 |
財務要求 | 無 |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http:// /)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投標人在“信用中國”網站( /)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投標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在投標文件中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技術總負責人在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有行賄犯罪行為;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均須滿足上述要求。 |
人員要求 | 1.項目負責人(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施工圖設計批復時間為準)完成1個一級及以上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相關任職經歷。 2.技術總負責人(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施工圖設計批復時間為準)完成1個一級及以上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相關任職經歷。
注:如采用聯合體投標,上述人員須由聯合體牽頭人提供。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無 |
分包要求 | 禁止轉包及違法分包 |
聯合體要求 | 本標段接受聯合體投標。以聯合體形式申請的,應滿足下列要求:聯合體牽頭人須同時具備1、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或工程勘察專業(同時具備工程測量甲級、巖土工程勘察甲級)資質;2、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公路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或公路行業(同時具備公路、特大橋梁、交通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
聯合體成員應具備投標企業資質要求的一項或多項資質,且聯合體資質必須滿足對投標企業的資質資格要求。
聯合體成員數量不得超過2家。 |
其他要求 | 無 |
雙院制咨詢標段(DDSYZ) | ①負責全線公路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等工程的勘察現場監理、勘察成果咨詢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設計監理、設計過程中關鍵方案的論證、雙院制咨詢及施工階段重大方案調整咨詢、涉路、涉鐵、涉水等專項咨詢; ②根據《公路項目安全性評價規范》(JTGB05-2015)的要求編制本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以及報告評審等,直至通過審查。 | 資質資格要求 | 須同時具備以下資質:
(1)具有國內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有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或工程勘察專業(同時具備工程測量甲級、巖土工程勘察甲級)資質;
(3)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公路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或公路行業(同時具備公路、特大橋梁、交通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
(4)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建筑行業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 |
業績要求 | 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施工圖設計批復時間為準)獨立完成過2個一級及以上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或雙院制咨詢業績,單個項目里程不少于30公里。 |
財務要求 | 無 |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http:// /)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投標人在“信用中國”網站( /)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投標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在投標文件中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在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有行賄犯罪行為;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人員要求 | 1.項目負責人(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施工圖設計批復時間為準)完成1個一級及以上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或雙院制咨詢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相關任職經歷。 2.技術總負責人(1人):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施工圖設計批復時間為準)完成1個一級及以上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或雙院制咨詢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相關任職經歷。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無 |
分包要求 | 禁止轉包及違法分包 |
聯合體要求 | 不接受聯合體 |
其他要求 | 無 |
3.2 | 每個申請人最多可對2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段。 |
3.3 | |
3.4 |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3.5 | 投標文件中已列明但開標前未記錄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或“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在招標評審時不予認定。非交通運輸行業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應確保可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或國家相應平臺中查詢,并在投標時提交相關截圖及網址等信息。根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于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信息及時錄入到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合同履約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 |
3.6 | 本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將對投標人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人員、業績等資料進行核査,并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在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其投標將被否決;在簽訂合同前發現作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將對投標人上述弄虛作假行為上報省級和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