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標段的資格要求 | 標段名稱(標段號) | 簡要技術指標 | 對投標企業要求 |
設計施工總承包一標段(SJSG-1) | 項目用地面積約82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約15824.45平方米,包括總平面及綜合樓一座,地上建筑面積10446.68㎡,共11層,用途為辦公綜合樓;地下建筑面積5377.77㎡,共2層,用途為停車場及配套附屬用房。 | 資質資格要求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2)(設計單位)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或建筑行業甲級或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資質,及工程勘察綜合甲級或工程勘察專業甲級(巖土工程設計)資質;
(3)(施工單位)具有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
(4)(施工單位)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業績要求 | (1)投標人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內設計單位至少承擔過1個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總投資不少于7000萬元的房建項目設計業績;
(2)投標人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實際交(竣)工時間為準)內施工單位至少承擔過1個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總投資不少于7000萬元的房建項目施工業績。
注:聯合體投標的,設計業績由聯合體牽頭人提供,施工業績由聯合體成員方提供。 |
財務要求 | 無 |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1)被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僅企業提供)(http:// /)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5)在“信用中國”( )網站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6)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投標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投標文件中擬委派的設計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安全生產負責人存在行賄犯罪行為的;(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均須滿足上述要求。 |
人員要求 | 1.設計負責人(1人):①具有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證書;②持有注冊于本單位有效的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③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至少具有1個房建項目設計負責人經歷。 2.項目經理(1人):①具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②持有注冊于本單位有效的建筑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建造師證書;③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④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實際交(竣)工時間為準)至少具有1個房建項目施工項目經理或項目副經理或項目負責人經歷。 3.項目總工(1人):①具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②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實際交(竣)工時間為準)至少具有1個房建項目施工項目總工或項目副總工或技術負責人任職經歷。 4.安全生產負責人(1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證。
注:聯合體投標的,設計負責人由聯合體牽頭人提供。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無 |
分包要求 | 允許分包,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
聯合體要求 | 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如采用聯合體形式投標,聯合體所有成員數量不超過2家,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各自承擔內容的相應資質資格條件,其中聯合體牽頭人由設計單位擔任,須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或建筑行業甲級或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資質,及工程勘察綜合甲級或工程勘察專業甲級(巖土工程設計)資質,聯合體成員方須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并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 |
其他要求 | 無 |
3.2 | 每個申請人最多可對1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段。 |
3.3 | |
3.4 |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3.5 | 投標文件中已列明但開標前未記錄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或“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在招標評審時不予認定。非交通運輸行業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應確保可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或國家相應平臺中查詢,并在投標時提交相關截圖及網址等信息。根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于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信息及時錄入到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合同履約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 |
3.6 | 本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將對投標人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人員、業績等資料進行核査,并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在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其投標將被否決;在簽訂合同前發現作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將對投標人上述弄虛作假行為上報省級和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