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國鑫能源發展 設備資產處置 |
標的名稱 | 阿壩州國鑫能源發展 設備資產處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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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 | GR2024SC1004716-2 | 轉讓底價 | 71.44893 萬元 |
價格說明 | ——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12-21 |
是否聯合轉讓 | 否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12-25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是否涉及優先權 | 不涉及 |
標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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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資產概況 |
競價規則: 本項目采取動態報價方式,意向受讓方在公告期內報名成功后即可參與報價,限時報價期為公告期,延時報價期開始時間為公告截止日當日 17:00。
競價參數:延時報價期&60 秒/輪,加價幅度為1萬元或1萬元的整數倍。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發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其他事項 1.本網站項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官網 展示; 2.本網站披露的與競價相關的“最小加價幅度”、“保留價”等參數,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有權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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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簡況 |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轉讓底價 | 71.44893 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與交易相關其他條件 |
一、本次交易通過阿壩州國鑫能源發展 專用賬戶結算
戶名:阿壩州國鑫能源發展
銀行賬戶:2260 0101 0400 1928 3
二、付款期限:受讓方應與《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成交價款。
三、西南聯交所憑競價系統確認的最終成交為標準×3%收取受讓方應交納的交易服務費,該筆交易服務費在受讓方報名時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中直接扣除,若保證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務費,不足部分由受讓方補交,若有余額,由西南聯合交易所直接按照原渠道無息退還至受讓方賬戶。
四、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在收取應付的服務費用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退還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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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 | |||||
報名提交材料 | 根據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內提供相應報名材料 |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本次轉讓標的系阿壩州國鑫能源發展 所持有的部分廢舊資產轉讓,交易成功后由阿壩州國鑫能源發展 與受讓方簽訂《資產買賣合同》。
2.本次轉讓標的均按現狀對外公開轉讓。意向受讓方報名前應自行或聘請專家對標的物的規劃數量、質量等存在狀況合法性、效力、有無行使權障礙等各方面情況進行全面勘察、鑒定,現場勘察、鑒定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和責任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意向受讓方報名則視為其完全了解標的情況,且對標的物所有情況無異議,成交后,不論標的物存在任何問題,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本次交易完成后,涉及的稅、費由轉、受雙方按照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4.意向受讓方報名時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違背相關政策,如因不符合前述約定導致本次交易無效的,由此產生的責任均由意向受讓方承擔,意向受讓方所報名時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將剩余部分轉入轉讓方指定賬戶。
5.意向受讓方在報名前需到標的現場進行實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標的可能存在的風險及瑕疵,在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報名后,即視為充分知曉并認可轉讓標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及瑕疵,競買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資產買賣合同》,也不得為此由拒不按時支付交易價款和進行資產交接。
6.受讓方在《資產買賣合同》簽署且支付完全部交易價款后10日內,轉讓方協助受讓方辦理移交手續。
7.本次資產處置涉及的評估報告不公開也不備查。 8.其他事項及披露信息詳見《資產買賣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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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不參與 | ||||||
保證金條款 | 交納金額 | 3 萬元 | |||||
保證金說明 | —— | ||||||
交納截止時間 | 2024-12-25 17:00:00 | ||||||
交納注意事項 |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交納方式:轉賬支票、電匯、網銀等。 | ||||||
保證金處置方式 |
一、確認投資方后保證金處置
意向投資方經本所確認為投資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原渠道、無息退還給受讓方。其他意向投資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掛牌申請人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資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投資方被確認為投資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掛牌申請人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投資方經本所確認為投資方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投資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掛牌申請人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投資方和掛牌申請人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掛牌申請人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方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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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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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受讓方 | 自動重新掛牌 項目自動終結后自動重新掛牌公告期3個工作日 | ||||||
有合格意向受讓方 | 動態報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