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建設地點
商都縣 150萬千瓦光伏草業項目位于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商都縣東南方約22km處。光伏區總占地面積約 4141.2440hm2,中心經緯度坐標為E106°33′,N40°24′,擬建光伏電站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商都縣察汗淖爾湖北西南三個方向外圍,共7塊不規則場地組成,單個塊區光伏容量為 90MW~330MW,范圍跨度約26.6 km×15.4km。
2.2 項目建設規模
本項目規劃建設容量1500MW,本期一次建成。
本工程規劃設置455個分區,采用“分塊發電,集中并網”設計方案。子陣交流側容量為3.3MW/3MW,子陣直流側容量為3.9468MWp/3.588MWp,單個子陣共安裝6864塊/6240塊光伏組件,支架共計264個/240 個;其中3.3MW子陣450個,3MW子陣共計5個。項目直流側總裝機容量為 1794MW,共安裝575Wp 單晶硅光伏組件3120000塊。
新建3座220kV升壓站,分別為1#升壓站、2#升壓站和3#升壓站。1#升壓站匯集 750MW光伏裝機。2#升壓站匯集光伏容量540MW,3#升壓站匯集光伏容量 210MW。
1#升壓站通過單回220kV線路接入德義500kV變電站220kV側,2#升壓站與 3#升壓站打捆后,通過單回220kV線路接入德義變 220kV側(220kV線路不屬于本次招標范圍)。最終接入系統方案以接入系統審查結論為準。
2.3 建設地點:烏蘭察布市商都縣境內。
2.4 工期要求:計劃2024年4月15日開工(具體開工日期以招標人或監理人通知為準),2024年11月16日具備全容量并網條件。
2.5 招標范圍:
本項目為EPC總承包工程,招標人需負責工程招標范圍內(包括光伏區、升壓站、集電線路、場內外交通工程等)的所有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工程施工、安裝調試、試驗和驗收(含政府及專項驗收)、合規性手續辦理(詳細劃分界限),同時進行工程相關外部協調等工作,即便在招標范圍內沒有載明,但實際證明是確保項目發電運行所必須的工作,仍然在承包人應承擔的工作范圍內。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內容:
(1)勘察設計:光伏廠區、檢修道路、35kV集電線路、少人值守220kV升壓站、有人值守220kV升壓站。及進站道路、施工道路,含勘察測繪、微觀選址復核、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執行概算、施工圖設計、施工圖預算、竣工圖出版整理及竣工結算、設備類現場技術服務等的設計及管理工作,設計需得到發包人書面批準實施。承包人需完成技術交底、設計工代,派出設計代表駐現場解決施工出現的與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等現場服務工作,以及根據現場地形及征地調整所進行的動態設計工作,與本工程全容量并網及竣工相關的所有工作。承包人不能私自更改項目可研、初步設計方案,如發生技術變更,變更方案必須報監理及發包人書面同意后才能實施。
(2)設備、材料供貨:承包人承擔整個項目所需的組件、逆變器、箱變、組件支架、支架基礎、35kV集電線路、電纜及光纜、220kV升壓站、涉網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安穩設備、光功率預測設備、OMS、DCCS、OCS等)、光儲信息系統遠動機及其配套設施、材料(含所需輔材)的采購、運輸,承包人負責本招標項目的所有設備及材料的卸貨、二次倒運、場內運輸、保管、管理及移交等工作。
(3)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承包人負責工程范圍內所有土建、安裝和調試(不包含升壓站特殊試驗、升壓站分系統調試、升壓站整套啟動調試)工作,負責配合由招標人委托第三方進行的工程各類檢驗、試驗、檢測等,負責工程單體、系統調試和啟動試運工作,負責地方相關部門、電力質監部門和電網公司的驗收工作(包括項目報裝及并網手續辦理),負責環保措施實施、水保措施實施、職評安評措施實施,消防、防雷、防洪等方案設計、實施和驗收及其他專項驗收工作(詳細劃分界限見附表:發包人與承包人責任分工表)。按國家及行業標準完成所有設備標識、安全標識牌、交通標識、消防標識、生活標識等標志標識的制作、掛牌工作、所有安全標識警戒線(含材料購買,并符合基建、生產管理標準要求),安全生產視頻監控系統。
(4)設備的試驗及調試(不包含升壓站特殊試驗、升壓站分系統調試、升壓站整套啟動調試):包括但不限于箱變、各規格電纜、電氣一次設備系統、電氣二次設備系統、通訊系統、消防系統、后臺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安裝設備及保護定值整定等。場區內所有設備及線路“五遙”(遙測、遙信、遙調、遙控、遙視)功能接入升壓站并配合調試;一次調頻裝置性能測試并通過電網驗收,滿足發包人后臺數據遠程傳輸要求;設備第三方檢測,穩控裝置、繼電保護整定的計算、SVG/調相機性能測試,AVC/AGC性能測試,通信工程技術服務,電能質量測試、場站電磁暫態仿真建模、機電暫態仿真建模、二次安防等保測評、電氣設備特殊試驗、涉網試驗等。所提供的并網檢測服務滿足國家、行業、國家電網的相關要求。
負責辦理并網手續包括不限于設備編號、線路命名、電能質量測算、保護定值、電能表計及相關設備的校驗和驗收、電力公司并網驗收、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并取得最終監督報告和并網協議、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辦理等,承擔本項目涉及的審查及驗收、監檢相關費用。
負責辦理項目開工的行政許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消防圖審及報備等;
(5)光伏場站、35kV集電線路、220kV升壓站、安全穩定可靠性試運行、預驗收。
(6)負責完成竣工驗收所涉及到的所有手續及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質監、功率調節和電能質量測試等),負責辦理并網調試及其相關工作(含并網各種證照手續辦理,包括但不限于:電力質監、網絡安全等)。
(7)負責質保期內缺陷處理等工作。
(8)負責不動產權辦理,產權證工本費等政府繳費由招標人負責。
(9)負責項目范圍內大件運輸道路的平整及處理。
(10)完成光伏場區征地范圍內所有圍欄設施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邊界、經過或穿過場區的公共道路及設施兩側等),并滿足安全及發包人驗收要求。
(11)為項目建設運輸所需場內外的交通運輸改、擴建、道路修復等工程。
(12)負責在設計、采購、施工、驗收階段要將接入集控中心的工作統籌安排到各階段工作中,保證場站各系統各設備接入集控中心的合理性、完整性、全面性。確保場站與集控中心同步投運。
(13)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使用內蒙古能源集團智慧工地平臺。
(14)本項目配置安全生產視頻監控系統,要求主體工程開工前,安全生產視頻監控系統具備使用條件(詳見附件《關于新能源基建項目配置安全生產視頻監控系統的通知》新能[2023]15 號) ,同時數據能上傳至內蒙古能源集團智慧工地平臺。負責本工程的智慧電站建設,包含5G網絡全覆蓋。
(15)負責合同中沒有約定但為了完成項目建設、驗收、投產和順利移交而必須完成的工程相關的工作。
注:本招標文件所附設備“技術規范書”中,招標人/方是指本工程承包人/方,投標人/方是指分包人。
除上述明確要求外,包括但不限于150萬千瓦工程光伏區、配套的3座220kV升壓站、35kV集電線路的勘察設計,以及與項目有關的全部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供應、建筑工程施工、安裝工程施工、項目管理、調試、試運行、移交生產、培訓、驗收(包括階段驗收、相關專項驗收及竣工驗收等)、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服務等內容。
附表:發包人與承包人責任分工表
序號 |
工作內容 |
承包人 |
發包人 |
說明 |
1 |
項目立項、核準文件 |
|
√ |
|
林地草地使用批復、用地計劃申請、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建設意見書、農用地轉征地手續、永久性用地征地手續、臨時用地手續及復墾手續、施工備案、安全備案及驗收、職業衛生、臨時用電手續、安全預評價。 |
|
√ |
|
|
光伏區租地費用及相關稅費 |
|
√ |
|
|
植被恢復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土地出讓金、永久/臨時征地費用及相關稅費 |
|
√ |
|
|
地質災害評估、洪水影響、壓覆礦產資源、文物、軍事設施。 |
|
√ |
|
|
電力業務許可證手續辦理 |
|
√ |
|
|
委托編制接入系統方案和取得電力公司接入系統批復方案。 |
|
√ |
|
|
所有并網手續辦理,包括但不限于向蒙西電網、市級電力公司報送設備資料、試驗資料等,取得《接入系統批準書》和《關口計量點設置通知》、辦理《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供用電合同》 |
√ |
|
發包人配合 |
|
聯系電力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繳納注冊費用,并組織工程各階段監檢 |
√ |
|
|
|
委托項目施工監理、設備監造 |
|
√ |
|
|
組織召開工程啟動驗收委員會 |
|
√ |
|
|
環境(含升壓站輻射)及驗收、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及驗收、植被恢復方案、水資源論證、安全備案及驗收、職業衛生三同時。 |
|
√ |
|
|
辦理并網檢測(電能質量檢測、有功功率測試、無功功率測試、電網適應性檢測等),并取得電網公司認可的報告或證書 |
√ |
|
承包人所采購設備必須能通過上述檢測 |
|
承包人負責超出發包人征地范圍用林(草)用地,包括承包人超出發包人征地范圍施工用地,生產、生活臨建等用地,進場道路、檢修道路、集電線路臨時用地,直埋電纜及其他施工過程所需的臨時用地協議簽訂并支付相關的征租用地費用。用地征地范圍外出圖、劃線,辦理土地、林地相關手續及協調費用。 |
√ |
|
|
|
發包人征地范圍內的遷墳、墳墓打擾費、拆遷補償費用(如果有) |
|
√ |
|
|
征用土地地上物的拆改、青苗補償費用 |
|
√ |
|
|
土地復原、復耕、復綠等相關費用 |
|
√ |
|
|
2 |
可研報告 |
|
√ |
|
微觀選址復核 |
√ |
|
|
|
環境(含升壓站輻射)及驗收、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及驗收、植被恢復方案、水資源論證、安全備案及驗收、職業衛生三同時。 |
|
√ |
|
|
施工圖設計原則 |
√ |
|
發包人確認,并負責審查 |
|
光伏區、道路、集電線路、升壓站等詳勘 |
|
√ |
承包人負責數據復核及修正 |
|
場區1:2000地形圖測量 |
|
√ |
|
|
升壓站1:500地圖測繪 |
√ |
|
|
|
測量控制網布設、復測及維護 |
√ |
|
|
|
初步設計及概算、執行概算、施工圖預算、施工圖設計、竣工圖設計、提供竣工結算資料 |
√ |
|
|
|
3 |
本項目所需的所有設備材料的設計、采購、安裝、調試(不包含升壓站特殊試驗、升壓站分系統調試、升壓站整套啟動調試)、試運行、消缺。 |
√ |
|
|
本項目升壓站所有涉網設備(含計量、通信、涉網自動化、調度數據網、保護)的設計、采購、安裝、調試(不包含升壓站特殊試驗、升壓站分系統調試、升壓站整套啟動調試)、檢測(含第三方評審)。 |
√ |
|
|
|
本項目場站、設備仿真建模及涉網試驗(出具滿足電網公司最新要求的報告)。 |
√ |
|
|
|
全部設備保護定值委托計算及調試整定、各級調度申報資料、涉網系統聯合調試、調度通訊及自動化安裝調試、入網測評、技術和售后服務等。 |
√ |
|
負責投產三年內保護定值的校核、調整 |
|
4
|
辦理施工許可證(如需) |
√ |
|
|
辦理平交道路占用許可、線路施工跨(穿)越(公路、鐵路、林地)許可、地方施工備案手續 |
√ |
|
承包人負責辦理相關許可證,并承擔相應費用(含押金) |
|
一切運輸手續和交通道路許可手續(如超大件或超重件)辦理,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解決城鄉公共道路與施工現場的通道,確定運輸方式和運輸通道,滿足施工運輸要求和尋找設備堆放場地,設備運輸車輛的拖拽、牽引,綜合協調設備生產、運輸、存放、倒運、保管,滿足設備安裝要求,并支付相關費用。 |
√ |
|
|
|
配合發包人進行臨時用地的勘界工作 |
√ |
|
臨建、道路等 |
|
負責與國土部門、鄉鎮、村民委員會協商永久征地和臨時用地賠償、補償標準 |
|
√ |
|
|
負責與林草部門、鄉鎮、村民委員會協商林地補償標準 |
|
√ |
|
|
協調政府相關部門、鄉、村、村民個人等進行征地丈量、指認地界,負責發生的協調費用; 負責施工過程中與村民、村集體的協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村民阻工、道路使用、材料機具臨時堆放、施工臨時踩踏、傾倒施工和生活垃圾、堆放渣土、揚塵及噪音等并承擔相關費用。 |
√ |
|
|
|
設計施工中須充分考慮對原有水系的影響,新設計的排水系統確保所涉及的村莊、礦山、水庫、土地、水源、水電站等不受影響;排水系統順暢,符合水保環保要求,不影響村民生產生活。 |
√ |
|
|
|
水土保持施工監理、施工過程的監測、評估、驗收。最終取得水務部門認可的意見或文件。 |
|
√ |
|
|
環境保護監理、監測、應急預案編制 |
|
√ |
|
|
向環保部門繳納施工期間粉塵、噪音、廢水、廢物排放費用,采取灑水、降塵、降噪等措施,保持施工環境衛生 |
√ |
|
|
|
環境保護工程實施(包括:施工、組織驗收并取得政府相關部門驗收或備案文件)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 |
√ |
|
|
|
5
|
自備施工臨建區及生活區電源、水源 |
√ |
|
|
發包方臨建生活區、辦公區、電源、水源 |
|
√ |
|
|
施工電源(10kV線路引接(如果需要)(含施工箱變及開關、計量表等附件),辦理用電手續。 |
|
√ |
使用方負責繳納電費 |
|
施工水源(打井,辦理用水手續) |
√ |
|
|
|
施工通訊網絡接入,應永臨結合 |
√ |
|
|
|
智慧電站設計及建設(包括升壓站、設備區5G網絡全覆蓋) |
√ |
|
|
|
本項目施工通行、設備材料運輸所涉及的場內外道路修建、維護。 |
√ |
|
|
|
基礎沉降觀測(提供第三方檢測報告) |
√ |
|
觀測期限為投產后一年 |
|
6 |
建設期根據發包人要求進行光伏場區內、變電站內設備標識牌、安全警示牌、交通安全標識指示牌的制作、懸掛等。 移交生產時按國家及行業標準完成所有設備標識、安全標識牌、交通標識、消防標識、生活標識等標志標識的制作、掛牌工作、所有安全標識警戒線(含材料購買,并符合生產管理標準要求)。 |
√ |
|
|
7
|
|
|
|
|
完成工程驗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消防驗收、消防報警系統安裝調試、取得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完成備案,建設工程竣工消防管理部門驗收合格證書。 2)防雷接地、防雷監測手續辦理,并取得專項驗收合格證書。 |
√ |
|
|
|
3)計量系統驗收、當地電力公司送電前的驗收(含地調、中調、網調)、電力報裝、型式認證、高低電壓穿越認證。 4)項目達標投產 5)竣工驗收 6)工程檔案驗收,取得相關批文 |
√ |
|
|
|
8 |
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
|
√ |
|
其他保險 |
√ |
|
|
注:表格中未明確,但為保證本工程完整性所不可或缺的工作由承包人承擔。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生產經營正常且具備合同履約能力;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在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資質等級要求:投標人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甲級;
(2)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或電力行業甲級資質;
3.2.2資格能力要求:
(1)項目經理的資格要求:投標人須提供擬任項目經理有效的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機電工程或建筑工程專業)。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至少1個已投產100MW及以上的光伏EPC總承包工程擔任項目經理或副經理的經歷(需提供EPC總承包合同或企業任命文件等證明資料,并提供竣工報告或并網發電證明)。擬任項目經理應為本單位職工,并提供本單位連續9個月以上(2023年1月至今)的社保證明材料。
(2)設計負責人的資格要求:投標人須提供擬任設計負責人有效的勘察設計類注冊執業證書或工程類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設計負責人應為本單位職工,并提供本單位連續9個月以上(2023年1月至今)的社保證明材料。
3.2.3業績要求:
3.2.3.1設計業績: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投標人具有單體項目1000MW及以上光伏勘察設計業績至少1個。提供合同證明文件,并提供至少一張有效發票。
3.2.3.2 EPC業績: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投標人具有單體項目200MW及以上光伏總承包(EPC)業績至少1個。提供合同證明文件,并提供至少一張有效發票。
3.2.4其他要求:擬任本項目的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其他項目擔任總承包項目經理(負責人)。
3.3本工程不允許聯合體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4年2月9日09:00起至2024年2月22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