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所在地區:廣東省深圳市
一、招標條件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專項法律顧問服務已具備招標條件,項目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招標人為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進行公開招標。
二、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概況: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募集資金不超過人民幣 100 億元(含本數)。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3號)等相關要求,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需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等文件。為推進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工作,公司申請采購非公開發行股票專項法律顧問服務,根據項目需要提供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證監會反饋意見回復、鑒證等服務,以及涉及豁免要約的法律意見書、國資審批/備案事項的法律意見書(如需)等。
計劃工期:
從合同簽訂時間開始,2021年9月5日之前出具定稿版的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申報文件并履行審批程序,項目結束(即發行完畢)之日止(以合同為準)。
招標范圍:
1.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與項目其他中介機構配合進行盡職調查;
2.協助招標人制定、修改項目方案,并論證合規性;
3.協助起草、審查項目相關協議與各方出具的承諾文件;
4.根據項目申報需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5.提供本次發行涉及豁免要約的法律意見書、國資審批/備案事項的法律意見書(如需);
6.協助準備申報文件,并提供申報文件相關鑒證服務;
7.協助與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并對監管機構的反饋意見進行回復;
8.協助準備本次發行所涉及的相關決策審批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9.協助項目發行并出具發行相關法律意見書;
10.根據招標人要求,參與項目協調會、項目的重大決策會議等;
11.按監管要求及市場慣例,提供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法律服務。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券商結算業務系統建設項目的投標人資格能力要求:
(一)通用資格條件
1.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生產經營正常且具備合同履約能力;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二)專用資格條件
投標人須為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具有有效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或《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2. 資格能力要求:
(1)投標人須擁有30名及以上專職律師(以律協或司法局公示或出具的證明文件為準),且2018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并提供承諾函(格式自擬);
(2)投標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中國證監會核準日期為準)須具有證券公司股權類融資(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可轉債)項目法律服務經驗至少一項,并提供項目一覽表(列示客戶名稱、項目類型、中國證監會核準日期、簽字律師等要素)及對應項目合同或法律意見書關鍵頁復印件、中國證監會發審委會議審核結果公告或上市公司公告復印件等證明資料。
特別強調:若以總所為投標人,執業年限、人員安排、業績等以總所為準,不包含其分支機構;若以分所作為投標人,執業年限、人員安排、業績等以分所為準,不包含總所或者其他分支機構。
(3)項目負責人要求:項目負責人應為投標人的合伙人之一,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十年及以上,且2018年1月1日至今(以中國證監會核準日期為準)擔任過證券公司股權類融資(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可轉債)項目的簽字律師(至少一項),并提供法律意見書關鍵頁復印件等證明資料。
3.其他要求:
(1)本項目不允許聯合體投標,不接受代理投標。
四、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
從2021年8月2日09時00分起至2021年8月9日17時00分止(北京時間,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