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魯班 受興仁市教育局的委托,對興仁市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學校學生食堂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EPC)總承包(二次)進行招標, 并于2021/9/6 10:00:00開標、評標,開評標會結束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周期不少于3日。
特此公示
標段(包)編號:Gxr20210816627424470
標段(包)
開標時間:2021年09月06日
開標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4條、《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37條)
2.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評標結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前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60條、《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44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9條)
3.投訴書應當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7條)
4.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61條、《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45條)
5.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超過投訴時效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予受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12條)
6.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26條)
投訴機構:興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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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gg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