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所在地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1. 招標條件
北方聯合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橋熱電廠2×300兆瓦機組脫硫電石渣(2022年度)寄售采購項目【重新招標】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招標人為北方聯合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橋熱電廠。本項目因上一次招標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單位不足三家,現對該項目進行重新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金橋熱電廠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賽罕區金河鎮,現有裝機容量2×300MW機組,脫硫系統采用濕法脫硫工藝,電石渣作為濕法脫硫的脫硫劑。本次擬對2021年度脫硫系統使用的干電石渣項目進行招標。
2.2本次招標采購材料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干電石渣氧化鈣≧67.85過篩率≧90%,本次電石渣采購量42000噸,最終按供貨量據實結算。
2.3交貨地點:呼和浩特金橋熱電廠指定地點。
2.4交貨期:合同簽訂后開始供貨,至2022年12月31日陸續供完。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生產經營正常且具備合同履約能力;
(2)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處罰期內;
(3)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鑒定部門認定的因其產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
(4) 未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其有關信息已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中同時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投標人須為礦山企業;或電石渣等脫硫劑加工生產企業;或具有生產企業的集團公司下屬的銷售企業或運輸企業。
3.2.1.1如礦山企業需提供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3.2.1.2如電石渣脫硫劑加工企業需提供工廠環評通過的證明文件;
3.2.1.3如具有生產企業的集團公司下屬的銷售企業,需提供集團公司出具的控股股權關系證明(需包含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所代理的生產企業的授權證明、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文件;
3.2.1.4如具有生產企業的集團公司下屬的運輸企業,需提供《道路運輸經驗許可證》、集團公司出具的控股股權關系證明(需包含生產企業、運輸企業)、所代理的生產企業的授權證明、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文件;
3.2.2投標人需具有近年(合同簽訂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開標日)具有至少3份干電石渣粉的供貨合同業績,附合同關鍵頁影印件。
3.2.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2年4月18日9:00起至2022年4月23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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