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項目規模和招標范圍
2.1招標采購項目地址:于西藏昌都市江達縣青泥洞鄉,場址區距江達縣城直線距離約26km
2.2項目規模:20兆瓦。昌都江達索日20兆瓦牧光互補 (配儲能)復合型保供光伏發電項目位于西藏昌都市江達縣青泥洞鄉,場址區距江達縣城直線距離約26km,地面海拔高程約3900-4100m。該項目采用“牧光復合”用地開發模式,項目擬建設條件地勢較為平坦,實際用地面積約630畝,場址區毗鄰G317國道,交通較為便利。工程建設期計劃為5個月,本工程擬定于 2022 年 8 月10日開工(以招標人通知為準),2022年 11 月10日首批陣區并網,全部機組擬定于 2022 年 11月20日全容量投產發電。若開工時間推后,投標人仍應于2022年11月20日實現全容量投產。并不得以此條件變化,要求補償費用。生產運行期為25年。與其他三家單位共建一座110kV升壓站(工作任務不在本標段中),最終送入昌都電網(以接入系統方案批復為準)。建設規模為:光伏20MW,電化學儲能20MWh(4MW×5h)。
2.3招標采購項目工期:2022年11月20日實現全容量投產
2.4招標范圍:EPC總承包工程招標范圍為本項目完成竣工驗收所涉及到的所有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招標人采購設備材料除外)和施工、安裝(包括所有設備材料的驗收、接卸、保管、倒運等)、調試、試驗、竣工驗收工作以及與工程相關的所有協調、協助,技術服務和培訓等。
項目工程EPC總承包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所涉及到的全部勘察設計。設計內容含勘測、施工圖設計及竣工圖出版整理、現場技術服務等的設計及管理工作。設計階段為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以及竣工圖編制。
(2)設備及材料采購、現場堆存、轉運、運輸、監造、催交和管理(特別說明:不含光伏組件及支架、逆變器、箱式變壓器、電化學儲能成套設備采購,以上設備及材料由發包人提供,設備供應商運至工地現場交貨,承包人負責監造、催交、卸貨、現場堆存、安裝、試驗、調試、驗收、質保等全部工作和責任)。工程所用電纜由投標人負責采購,采購渠道指定為華電商城。
(3)工程所有建筑安裝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設備和材料安裝(含電氣設備交接試驗與調試),包括光伏場區等建安工程、組件支架基礎、大件運輸道路新改擴建、場區圍欄、場地清理恢復、環保和水保措施施工及水保監測等;包括驗收、移交以及質保期服務。110kV升壓站為四家單位共建,投標人負責相關配合工作,包括儲能設備的卸貨、保管、安裝、調試等(投標人應提供儲能基礎圖紙和明確技術要求,并負責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儲能基礎由升壓站建設單位負責建設與施工,招標人承擔相應費用)。
(4)施工需要所涉及的臨時土地租用及林、草地和青苗補償、拆遷補償、復墾等;包括擬使用場地上現有架空線路的遷改。
(5)從工程起點至實現電站全容量并網安全穩定240小時試運行(含并網和驗收各種證照手續辦理和調度協議辦理,并承擔此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試運行收益歸招標人所有)、消缺、性能試驗、整套系統性能保證的考核驗收、技術和售后服務。
(6)完成公司達標投產、精品工程創建、竣工驗收所涉及到的所有驗收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消防備案及驗收、質量監督、基建期技術監督、防雷接地評估及驗收、水土保持驗收、環境保護驗收、勞動安全及職業健康驗收、電力部門并網驗收、并網安評、安全竣工驗收、功率調節和電能質量測試、定值計算、所有性能測試及試驗等),同時也包括生產準備所必須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標識標牌制安、消耗品以及相關技術資料的提供等工作。
(7)按招標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規劃要求,負責在現場設計并修建需要的任何臨時設施(包括臨時生產、現場管理房屋、現場的道路、需硬化的場地、供水、供電、供暖、通訊、管理網絡等設施)。合同工程竣工或在使用結束時,按招標人要求拆除。
(8)本工程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等工作。包括本項目環境保護工程及水土保持實施(擋墻、護坡、截排水溝、植被恢復和場區綠化等),水保環保監測,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污染防治設施等“三同時”工作;滿足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要求及驗收。
招標項目劃分為1個標段,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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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段名稱 |
標書售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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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昌都江達索日20MW光伏(含儲能)牧光互補項目EPC總承包 |
2000 |
三、 投標人資格要求
【西藏昌都江達索日20MW光伏(含儲能)牧光互補項目EPC總承包】
1.承包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且資產未被重組、接管和凍結,也未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承包人不得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在評標期間尚未解除的);承包人不得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評標期間尚未解除的);承包人不得被國家應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名單(在評審期間尚未解除的)。
3.投標人應具備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及以上資質或具備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電力行業乙級(新能源發電)及以上設計資質;同時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投標人應具有至少一項海拔3000米及以上,裝機規模20MW及以上光伏發電項目可研性研究報告編制或EPC總承包施工業績(已完成或正在實施均可)。
4.承包人應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近3年無虧損,且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來承擔本項目的安裝與供應,提供近3年(2019年-2021年)經過審計的主要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5.擬派駐現場的主要人員資格要求:
(1)項目經理至少具有擔任過1個國內20MW及以上光伏項目經理的經歷,且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及以上),在本單位繳納社保滿一年及以上,且確保該項目經理無兼職項目。需提供項目經理簡歷情況,并提供有效證明,社會信譽良好;
(2)投標人須配置1名專職安全副經理(安全總監),專職安全副經理必須持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頒發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專職安全副經理應具有2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安全管理經驗。投標人需提供安全副經理簡歷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3)專職安全員具有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C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經歷。
(4)擬投入本項目主要人員(項目經理、副經理、專職安全員等)必須是承包人本單位職工,須具有承包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社保繳費證明,并加蓋社保機構繳費證明專用章。
6.承包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
(3)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4)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5)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6)被責令停業的;
(7)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8)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9)在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10)近三年內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責任事件;
(11)已被列入公司不允許參加投標的單位;
(12)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參加投標的單位;
(1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同時投標: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母公司與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不低于30%);若母公司中標,不得轉包給下屬子公司。
7.投標方應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具備規定的條件。所有證明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保證項目執行期間有關證件、文件處于有效期。一旦發現虛假文件或內容,招標方將取消其投標資格。
上述提及的各種證照和資質業績證明材料(清晰的復印件、掃描件)須作為投標文件的內容在開標時遞交,若提交的材料不滿足上述要求將視為存在實質性不響應。
8.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