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所在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1. 招標條件
本工程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地點: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遼河鎮太平莊村、西烏蘭花、東風、東伯吐、西乃木、馬家屯、腰伯吐、東升、東查干、西查干、米家營子、新豐村、西那力嘎、腰那力嘎、廟那力嘎、西乃木格拉、腰乃木、朱家、杜家一村。
2.2 框架有效期:2022年11月30至2023年11月30日。本框架有效期為中標簽訂的框架服務協議有效期,合同履約有效期以具體合同約定為準。如招標人需要,可隨時再次啟動框架協議采購,用于補充新的框架協議服務單位。招標人不保證所有項目在服務期內實施,也不保證所有項目均簽訂EPC工程合同,招標人有權就本次招標區域的項目進行調劑或單獨招標。
2.3 招標規模:新能源廣東分公司及其下屬公司開發通遼市遼河鎮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 ,利用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遼河鎮所轄太平莊村、西烏蘭花、東風、東伯吐、西乃木、馬家屯、腰伯吐、東升、東查干、西查干、米家營子、新豐村、西那力嘎、腰那力嘎、廟那力嘎、西乃木格拉、腰乃木、朱家、杜家一村現有黨政機關、醫院、學校等企事業建筑物以及居民樓屋頂開發分布式光伏項目。規模要求同一縣/區行政區域建設規模達到10MW及以上,不設上限。
2.4招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勘察設計及所必須的審查服務(包括光伏組件至并網點的全部工程勘察、項目選址及場地落實、可行性研究、接入系統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竣工圖);2.設備材料采購(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支架、電纜、配電設備、消防設備等);3.工程施工(包括施工、安裝、施工協調、臨時用地、試驗及檢查測試(含屋頂的承載力檢測、屋面防水檢測及施工));4.調試并網(包括并網手續、調度及購售電手續辦理等全部并網接入工作、系統調試、涉網檢測調試、試運行);5.工程驗收(包含消缺、驗收、交付投產、性能試驗、全部技術資料整理歸檔移交、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6.質保期內的消缺、服務、培訓;7.手續辦理(包括項目前期入戶協調及確戶工作、開發協議/能源管理協議/租賃協議的簽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安全預評價、消防備案和驗收、建設期工程保險)等;8.為完成工程建設所必須的其他工作。
2.5 工期要求:在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至少15MW容量確戶、協議簽訂和并網發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至少30MW容量確戶、協議簽訂和并網發電。具體時間節點以甲方通知為準。
2.6 其他要求:
(1)投標人承諾,簽訂合同后15天內完成不低于200戶農戶(每戶容量原則上不低于40kW)或不低于6MW裝機容量的能源管理服務協議(協議模板及協議名稱由發承包雙方確認),如無法達到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500萬元作為違約金,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合同價款。
(2)本工程需要投標單位出具同意墊資1000萬元的承諾書(承諾書模板見附件),若中標人違反墊資承諾,中標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500萬元作為違約金,同時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合同價款。
(3)與房屋所有者簽訂協議后首年租金在光伏安裝并網后需中標方據實支付。
(4)本次招標為框架協議招標,所有項目實施都必須以通過華能集團公司投資決策為前提。如果投資決策不通過,則對應區域項目的本次招標結果自動失效,不對招投標雙方形成約束,風險情況請各投標人自行評估。各投標人因招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項成本由各投標人自行承擔,若各投標人參與本次招投標活動,視為已承諾自愿承擔本次招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
(5)中標人需保證承租的農戶屋頂不存在任何權屬糾紛,未出售、出租給第三人、未設置抵押等第三方權利且未與任何第三人簽訂任何有損發包人使用權或任何影響發包人正常經營的協議。保證發包人 合法使用農戶屋頂,因農戶屋頂出現問題影響發包人開發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由中標人承擔全部責任。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者經營異常名錄;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投標人或投標聯合體中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具有工程設計電力行業乙級及以上或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
3.2.2投標人或投標聯合體中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應具備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3.2.3 業績要求:
(1)投標人或投標聯合體中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須提供近5年(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累計容量不低于20MW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施工業績(上述業績需提供合同掃描件或竣工驗收報告,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未明確體現為分布式光伏項目的,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判定為非分布式業績)。
(2)投標人或投標聯合體中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須提供近5 年(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累計容量不低于20MW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業績(上述業績需提供合同掃描件或竣工驗收報告,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可研、咨詢類業績無效。未明確體現為分布式光伏項目的,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判定為非分布式業績)。
3.2.4投標人或投標聯合體擬派項目總負責人(在人員安排表中備注“項目總負責人”,未備注視為不滿足資質要求)須取得住建部頒發的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及以上(機電工程或建筑工程專業)資格證書和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同時必須為本公司的在職員工,并提供社保證明材料;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以項目總負責人(項目經理)身份完成過光伏施工工程,須附合同影印件(如果能證明),如合同中不能證明為該項目經理業績的須附公司任命文件,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本工程擬任設總:近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至少具有1個光伏工程擔任設計負責人的經歷,須附合同影印件(須能證明設總身份),如合同中不能證明為該設總業績的須附公司任命文件,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3 本工程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成員不超過兩家,聯合體由一個設計單位和一個施工單位組成。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2年11月02日 09時00分起至2022年11月07日 17時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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