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 2025年行政辦公非生產性日常修理項目施工、2025至2026年非生產性物業消防維修改造項目施工及非生產性物業高低壓配電系統故障修復、改造、維護保養項目施工框架招標公告
(項目編號:CG2700022001898449)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廣州 2025年行政辦公非生產性日常修理項目施工、2025至2026年非生產性物業消防維修改造項目施工及非生產性物業高低壓配電系統故障修復、改造、維護保養項目施工框架, 該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2.1建設
標段6:廣州 非生產性物業(含租賃物業)的消防維修改造類項目,具體以項目委托為準。
標段7:廣州 非生產性物業(含租賃物業)的高、低壓配電系統故障修復及改造項目,具體以項目委托為準。
標段8:對廣州 非生產性物業高、低壓配電系統提供外巡查、維保、故障修理、改造等維護等服務,并對業主高壓室使用安全工器具開展定期安全檢測,確保所有合格安全工器具在檢測有效期內。
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保安全保質量。
2.5資格審查方式:資格后審。
2.6招標分類:框架。框架招標有效期:標的1:2025年1 月1日至2025年12 月31日;標的2、標的3:2025年1 月1日至2026年12 月31日。框架采購協議有效期內,招標單位實際采購量(金額)應不少于承諾采購量(金額)的80%且不超過150%。協議期屆滿,簽約供應商的實際采購量(金額)在承諾采購量(金額)上下限之間的,按期終止框架協議;實際采購量(金額)達到承諾采購量(金額)上限的,應提前終止框架協議;實際采購量(金額)未達到承諾采購量(金額)下限的,應延長該供應商的協議有效期限,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在延長期內,該框架協議的實際采購量(金額)達到下限時立即終止框架協議,延長期滿仍未達到下限,自動終止框架協議。當框架協議有效期(含延長期)內發生中標供應商被取消中標資格,除有特殊采購需求情形外,自被取消中標資格之日起框架合同自動終止。
2.7標的清單及分包情況:
序號 | 標的名稱 | 建設單位 | 標段名稱 | 預計采購金額(萬元) | 最高投標限價(萬元) | 安全文明施工費(萬元) | 服務期或工期 | 是否特殊包 | 投標保證金 | 是否開展網絡安全審查 |
1 | 標的1:廣州 2025年非生產性日常維修項目施工框架 | 廣東廣州 | 標段1:廣州 2025年非生產性日常維修項目框架(綜合服務中心、調控中心、越秀局、變電二所、項目管理中心、運監中心、客服中心、規劃研究中心、通信中心、稽查中心、數財中心、新聞中心、電力展示館運營管理中心、安監大隊) | 450 | / | / | 2025年1 月1日至2025年12 月31日 | / | 否 | 否 |
廣東廣州 | 標段2:廣州 2025年非生產性日常維修項目框架(南沙局、番禺局、變電三所、輸電一所、變電一所、荔灣局、海珠局) | 450 | / | / | 2025年1 月1日至2025年12 月31日 | / | 否 | 否 | ||
廣東廣州 | 標段3:廣州 2025年非生產性日常維修項目框架(增城局、黃埔局、計量中心、供應鏈中心、天河局、電科院、培評中心、數字運營中心) | 450 | / | / | 2025年1 月1日至2025年12 月31日 | / | 否 | 否 | ||
廣東廣州 | 標段4:廣州 2025年非生產性日常維修項目框架(白云局、從化局、花都局、輸電二所) | 450 | / | / | 2025年1 月1日至2025年12 月31日 | / | 否 | 否 | ||
廣東廣州 | 標段5:廣州 2025年非生產性日常維修項目框架(倉庫類項目) | 200 | / | / | 2025年1 月1日至2025年12 月31日 | / | 否 | 否 | ||
2 | 標的2:廣州 2025至2026年非生產性物業消防維修改造項目施工框架 | 廣東廣州 | 標段6:廣州 2025至2026年非生產性物業消防維修改造項目施工框架 | 1500 | / | / | 2025年1 月1日至2026年12 月31日 | / | 否 | 否 |
3 | 標的3:廣州 2025-2026年非生產性物業高、低壓配電系統故障修復及改造、維護保養項目 | 廣東廣州 | 標段7:廣州 2025-2026年非生產性物業高、低壓配電系統維修改造項目 | 650 | / | / | 2025年1 月1日至2026年12 月31日 | / | 否 | 否 |
廣東廣州 | 標段8:廣州 2025-2026年非生產性物業高、低壓配電系統維護保養項目 | 177.5778 | / | / | 2025年1 月1日至2026年12 月31日 | / | 否 | 否 |
備注:(1)實際工期以開工報告、竣工報告為準。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通用資格要求